平和縣環境保護局是以負責全縣土壤、水體、大氣和海洋的環境保護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和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日期:1991年5月25日
- 類型:政府部門
- 轄區:平和縣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定縣環境保護規章和辦法,並負責頒布後的監督執行。
2、參與全縣經濟發展戰略決策,參與制訂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大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擬定我縣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負責頒布後的監督實施;管理全縣環境統計的信息工作,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4、負責全縣土壤、水體、大氣和海洋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區域環境調查、預測、評價和規劃、監督管理全縣污染和公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監理、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有毒化學品登記等管理工作,企業上等級環保考核等污染監督管理制度;負責查處本縣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破壞事件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
5、負責國家限額以內和縣屬技改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和“三同時”審查,依法審批或審查全縣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保設施的竣工預驗收和驗收,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環境保護工作以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
7、擬定並組織實施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管理環境保護技術引進,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產業建設,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環境監測規範,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環境質量等各項監測工作。
8、指導和協調資源部門、有關經濟部門和行業對資源保護和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有關環境保護工作政績的考核;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做好對縣長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9、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組織制訂和實施環境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規劃和計畫。
10、組織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協助縣教育局和有關部門開展中國小環境教育和環境成人教育。
11、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人事、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效能建設和幹部職工政治思想建設工作。
12、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