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國土資源局

平和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和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平和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行政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程和標準,指導監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和審查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礦業權轉讓審核,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出租審批及抵押備案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不含煤炭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測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有關標準;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十五)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政策,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按有關規定管理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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