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體育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研究起草我市體育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積極推進體育改革,研究制訂全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指導全市體育工作,協調全市體育事業的發展;
(四)指導、監督和配合全市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開展體育活動;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推進體育社會化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五)統一規劃全市運動項目的布局,研究、
指導青少年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管理全市業餘訓練工作,為國家培養和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提高我市體育運動水平;
(六)負責在我市舉辦的國際、國內各級、各類體育比賽和我市參加蘇州市、省等各類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及統籌安排工作;制定並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性的體育競賽工作;
(七)組織、指導體育科學
研究和體育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加強體育教育,培訓
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八)負責市級體育事業經費計畫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
(九)培育發展體育產業,歸口管理體育市場,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網點的管理,加強對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的管理;
(十)指導市體育總會、各體育協會等社團的工作;負責全市性體育社團及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
行政管理體制。
第三條 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在各自
職能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市體育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 作 職 責
第五條 市體育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六條 局長因公出差、休假或脫產學習時間較長,由局長委託的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長因公出差、休假或脫產學習時間較長,其工作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兼管。
第七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主要負責人向局長和分管局長負責,執行局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提出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議 制 度
第八條 市體育局實行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辦公會議制度,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九條 局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出席,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出席。局辦公室黨員負責人可以列席黨組會議。
局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傳達學習中央或市委的重大決定、重要指示和重要檔案,提出貫徹落實意見;(2)討論研究全市體育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幹部任免、聘用、調動、獎懲等事項;(4)研究決定局系統的機構設定、職能調整、人員配置等問題;(5)研究所屬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方面的重大改革;(6)研究局系統黨的建設、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事項;(7)研究局黨組自身建設,組織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和黨組
民主生活會;(8)需要黨組研究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出席。辦公室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局長辦公會議。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討論確定向上級部門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2)討論確定以局名義擬定的規定、辦法和制度;(3)審議決定年度經費預決算和重要財務支出、重大項目建設安排;(4)審定表彰獎勵等事項;(5)討論決定下級機構請示的重要事項;(6)研究確定全市性體育工作會議有關事項;(7)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8)聽取有關科室、單位階段性工作匯報,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9)需要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凡需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科室、單位應事先做好準備。有爭議的或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一條 副局長在職責範圍內召集和主持專題辦公會議。有關科室、單位相關人員出席,必要時也可邀請局長或其他局領導出席。
專題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貫徹落實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決策部署和議定事項;(2)協調處理日常工作中的專門問題;(3)討論確定有關工作方案以及需要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局領導因故不能參加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應向局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十三條 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專題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議題責任科室負責。
第四章 公 文 審 批 制度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辦理公文的收發、核稿、傳閱工作。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將公文報送局領導審批,也不直接在局領導或局辦公室查詢公文審批情況。
第十五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報送的公文,應符合《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語委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應退回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文傳閱按照“方便工作,講究效率”的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 局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姓名、時間和比較明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局辦公室對有明確時限的公文應特別註明,其中“特急件”必須隨到隨辦,“急件”應從速辦理,一般性檔案應儘快辦理。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應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以局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簽發。其中,報送上級部門的報告、請示,政策性的規章制度,以及全局性、綜合性的重要檔案,由局長簽發;其他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條 以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由辦公室負責人簽發,重要公文報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一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起草的公文內容涉及到局內其他部門工作時,主辦部門應事先協商一致;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交辦公室報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與外單位會簽公文或聯合行文,由本局擬稿的,主辦部門應就文稿主要內容事先與有關單位協商一致,由局領導審簽後送聯合行文單位會簽;由外單位擬稿的,主管部門核稿後,附上具體意見,交辦公室報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嚴格信息報送制度。向上級部門報送信息,由局辦公室負責。對外發布一般信息,由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審核把關;對於重大政策性、保密性的信息,需經局領導審核同意。
第五章 督 辦 制 度
第二十四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局的工作部署,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要事項督辦制度,督辦內容為:(1)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體育部門的工作部署;(2)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部署的工作任務;(3)工作調研、徵求意見文稿;(4)應急處理的重大事項等。
第二十六條 局辦公室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對需要督辦的事項,明確主辦科室(單位)、協辦科室(單位)、辦理要求和時限,適時跟蹤督查催辦。
第二十七條 主辦科室(單位)和協辦科室(單位)對督辦事項,應按照督辦要求和時限抓緊落實。逾期不能辦結的,要書面說明情況。辦公室及時匯總督辦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第六章 公 務 接 待 制度
第二十八條 堅持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最大限度地壓縮招待費用,嚴禁科室、所屬事業單位用公款相互請客吃喝。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禁酒規定,全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禁在工作日午間飲酒;嚴禁在值班時飲酒;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者,按蘇州市禁酒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上級或本市部、委、辦、局和兄弟縣市體育局領導來我局檢查、指導工作確需招待就餐的,中午一律安排工作餐,標準控制在每人不超過15元。公務接待用餐原則上安排在錦江之星常熟店,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科室、事業單位負責人陪同,並由局領導或科室、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月末結算。如確需在其他飯店就餐的,須報請局主要領導同意,招待費必須當場現金結算。
第三十一條 基層單位來局辦事確需就餐的,由有關科室負責接待,憑局辦公室統一印製的就餐券,安排工作餐。
第三十二條 召開會議、舉辦賽事接待上級領導和有關來賓,由會議或賽事後勤部門制訂接待計畫和就餐標準,經局領導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年度公務接待費用包乾制,具體標準每年年初確定,年終通報包乾費用使用情況。
第七章 請 示 匯 報 制度
第三十四條 局內請示報告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逐級請示報告。
(二)事先請示。對來不及請示的重要事項,事後應及時報告。
(三)日常工作口頭請示匯報,重要工作書面請示匯報。
第三十五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發生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重大突發事件要隨時報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兩小時,並及時續報進展情況,事後要有專題匯報。
第三十六條 局長出差、休假、事假,需按規定事先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告。副局長出差、休假、事假,需事先向局長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出差、休假、事假,需事先經分管局領導同意,超過一周的報局長同意。
第八章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第三十八條 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量入為出,認真做好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合理安排收支計畫和經費使用。
第三十九條 嚴格財務審批許可權,實行一支筆審批。局機關開支由經辦人簽字後,報主要領導簽批;所屬事業單位開支由經辦人簽字後,報單位主要領導簽批;基本建設、10000元以上固定資產添置等重大支出須經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所屬事業單位 5000元以上的開支,須報局主要領導批准。
第四十條 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大宗辦公用品及設備添置、設施改造,必須向局領導報送計畫,經研究批准後方可實施。一般辦公用品,局機關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所屬事業單位各自辦理。凡屬政府採購項目,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程式執行,由局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四十一條 嚴格報銷憑證,報銷的憑證必須符合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因公臨時借款,審批手續必須齊全。財會人員有權拒付不符合規定的報銷憑證和手續不全的借款。
第四十二條 加強財務監督。財物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局主要領導和所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對本級財務管理負主責。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局財會室負責對下屬財務進行業務監督、指導,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審查。
第九章 監 督 制 度
第四十三條 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及時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或政協委員提案。
第四十四條 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報告。
第四十五條 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局領導要認真閱批或接待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對交辦的市長信箱轉來的來信及建議,相關科室、單位必須認真負責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第四十六條 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報告。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全面實現政務公開,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十章 作 風 紀 律
第四十七條 除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以外,局領導和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
第四十八條 局領導和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主要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學習型科室、學習型單位。
第四十九條 局領導和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十條 局領導和各科室要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式,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的,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一條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全面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定期向幹部職工述職述廉,樹立清正廉潔形象,當好人民公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