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杰(湖北襄陽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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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文杰,湖北襄陽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20年12月22日,湖北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常文杰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文杰
  • 性質:湖北襄陽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經襄州區公安局偵查,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莊宗良先後網羅被告人王敏、劉培、匡付生、孟國海、張珊珊、王德發、唐遠波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強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眾鬥毆1起,致多人受傷;非法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情節嚴重;與他人串通投標及多起違法活動。
該組織憑藉不法手段獲取襄州區唐河、白河砂石經營權,壟斷襄州區所轄程河、朱集、古驛、雙溝等鄉鎮的砂石經營長達10餘年之久。其間,通過設卡收費、暴力管制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對唐河、白河砂石開採經營活動形成非法控制,獲取非法收入達2億餘元,嚴重破壞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在實施砂石開採過程中,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默許甚至鼓勵其實際管控的采砂經營戶超量、超深度開採砂石資源,非法采砂2500餘萬噸,造成河勢改變、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莊宗良等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存續十餘年,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採礦、行賄、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對襄陽市襄州區的河道砂石開採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一定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莊宗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綜合考慮其他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判決

2020年12月,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常文杰等3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其中,對被告人常文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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