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2015年12月2日,《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內容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職能與任務,治理結構,教學科研單位,學生,教職工,經費、資產和後期,學院與社會,校徽、校訓、校旗、校慶日,附則等十部分內容,計10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9號
  • 核准時間:2015年12月2日
  • 評議機構: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第三章 治理結構,第四章 教學科研單位,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慶日,第十章 附 則,

核准公告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9號(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常德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報我廳核准的《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是由原常德農業學校、常德衛生學校、常德機電工程學校合併組建的國有公辦普通高等學校,2003年4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5月,常德市第三人民醫院併入,成為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學校的辦學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在長沙建立的湖南農業學堂,後歷常德農業學校、常德衛生學校、常德機電工程學校的建立和發展。
長期以來,學院立德育人、勤謹治學、德技雙修,職業教育的探索和實踐傳承至今,為國家建設特別是常德地方經濟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院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堅持“育人為本,崇實重用”的辦學理念,恪守“勵志,篤學,厚德,創新”的校訓,堅持內涵發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立足常德、面向湖南、輻射全國,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規範學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為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簡稱“常德職院”,英文名稱為ChangDe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條學院住所為常德市武陵區人民路4253號。
第四條學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由常德市人民政府主管,業務管理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學院是實施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學院舉辦者和主管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學院的辦學條件,核准學院章程,任命學院負責人;指導並監督學院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對國有資產與經費的使用;尊重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保障學院在辦學過程中不受校外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完善學院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投入。
第七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條學院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不斷創新體制機制,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適應產業、對接產業、引領產業。堅持立德樹人,提高教育教學水平,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第九條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條學院堅持依法自主辦學,以章程為統領,建立完善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形成健全、規範、統一的制度體系。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十一條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二條學院堅持綜合型高職院校的辦學定位,科學合理地組織和最佳化配置教學資源,培養適應崗位需求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三條學院依法按照學院章程管理學院,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開展人才培養活動。
第十四條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學院辦學條件,自主設定與調整學科專業。
學院目前設定醫藥衛生、製造、農林牧漁、土建、財經、電子信息和輕紡食品等專業大類。
第十五條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學院實際,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和各專業招生計畫。
第十六條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選編教材,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學院主要開展全日制高職專科生教育,實施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全日制教育與繼續教育並重,大力開展繼續教育和社會培訓。
第十八條學院根據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勞務分配。
第十九條學院注重科技服務,做好產品研發、技術革新和科技諮詢,為地方產業發展提供人力與智力支撐。
第二十條學院引領和帶動本地區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積極參與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
第二十一條學院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指導和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不斷提高就業率,提升創業水平。
第二十二條學院依法與其他教育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聯合辦學和合作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自主招收國外留學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積極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先進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院黨委
第二十四條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和黨管人才原則,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六)加強對學院系(部,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七)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八)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院黨委實行以下議事規則:
(一)學院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參加,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時可由黨委書記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不是黨委委員的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根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三)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四)黨委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議題提出後,有關領導應事先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出的議題做好充分調研和論證,提出具體建議或備選方案。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分管組織工作院領導、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黨委會討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重要議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院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
(五)黨委會應按事先確定的議題進行,無特殊情況,不在會上臨時動議;涉及議題的主管院領導不能出席會議時,一般情況下該議題緩議。
(六)黨委會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策。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採取表決制,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會議表決時可視情況採取口頭、舉手、票決的表決方式。
(七)黨委會形成的決議(決定),以黨委會議紀要下達相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需要在全院範圍內告知的內容,在校園內部網上公布。
(八)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負責落實。由於情況變化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原決議執行時,一般應提交黨委會複議;緊急情況下需臨時調整原決議的,可由黨委書記徵求副書記或分管領導意見後調整,但應在下次會議上通報情況。對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委集體決定而造成不良後果、泄露會議敏感內容或保密內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中國共產黨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院 長
第二十九條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學院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一)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不在時,可委託副院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成員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需要,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可列席會議。
院長辦公會議至少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研究或決定某一問題時,分管院領導應到會。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經常性例會,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二)院長辦公會議按照院長的職權範圍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由會議成員提出,院長確定。議題提出後,有關領導應事先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出的議題做好充分的調研和論證,提出具體建議或備選方案。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重要議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院長辦公會議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的方案,不得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
(三)院長辦公會議應按事先確定的議題進行,無特殊情況,不在會上臨時動議;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或減少議題的,須經院長同意;涉及議題的分管院領導不能出席會議時,一般情況下該議題緩議。
(四)院長(或會議主持人)對議題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時,一般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提交下次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院領導負責組織落實。
(五)院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以院長辦公會議紀要下達相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需要在全院範圍內告知的內容,在校園內部網上公布。
(六)由於情況變化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原決議執行時,經院長同意,可提請院長辦公會議複議;緊急情況下需臨時調整原決議的,可由院長徵求有關院領導意見後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院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七)對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院長辦公會議集體決定而造成不良後果、泄露會議敏感內容或保密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一)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建設的資源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人才引進崗位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院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二條學術委員會組成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為15-29名之間的單數,其具體分配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院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以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民主選舉的方式和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學風端正、公道正派,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
特邀委員由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時,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五)學術委員會可以按學術事務或專業大類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系部可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專業)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專門(專業)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5-9名,由各單位推薦,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
(六)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因健康、退休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不履行委員職責義務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其缺額可按委員產生辦法增補。
第三十三條學術委員會運行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會議議題由秘書處負責收集和準備,報請主任委員審定;對於需聽取委員諮詢意見的議題,應事先將有關資料發至每位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
(四)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五)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內容,允許相關學院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六)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整體的學術水平、專業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由院長做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院科研處,負責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六條教職工代表以系(部)、處室、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占60%左右,女教職工代表不少於20%。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選。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三十七條教代會每5年1屆,每年度開會1次。遇有重要事項,或根據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三十八條學院制定教代會章程。教代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群團組織
第三十九條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院在二級單位建立工會分會組織。
第四十條學院共青團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服務青年,不斷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學院共青團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在院黨委領導和院團委指導下的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代表全院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院學生的利益。
學院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半數委員由學生擔任。學院支持學生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鼓勵學生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院內各民主黨派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六節 校務監察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校務監察委員會,由院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監察委員會對學院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學院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院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並向校方提出處理和改進的建議。
(二)檢查學院機構及人員的履職情況,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
(三)受理學院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
第四十四條校務監察委員會對院長負責,學院監察室是監察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學院制定監察委員會章程,監察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節 黨政職能機構和教輔機構
第四十五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政職能部門。黨政職能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院系、部、院、所等二級單位負責完成學院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本單位的改革、發展、穩定和安全。
第四十六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十七條學院設定圖書情報信息服務、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檔案管理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

第四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八條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需要,設定系、部、院、中心、所等教學與研究機構。教學系(部)設立系級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需報學院審批。
第四十九條系(部)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層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育人為本、崇實重用,發揮教育教學的主體作用,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二)制定和實施系(部)管理制度。
(三)根據學院總體規劃,擬定和實施系(部)專業建設發展規劃。制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和其它教學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教研室建設工作,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組織或參與編寫各專業教材、補充教材、輔助教材及各類教學資料。積極開展科技、經濟、文化等社會服務。
(五)擬訂教師配備和使用計畫,做好聘任教師的考核及初審,對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制訂和實施教師培訓計畫,按要求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提出實習實訓條件建設方案,負責實驗實訓場地建設及日常管理。
(六)制定教學工作計畫,負責教學各環節的組織實施。負責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執行教學規範,嚴格教學管理。
(七)負責學生考試考核和成績評定,組織學生職(執)業資格證考試。負責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推薦。
(八)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組織學生開展各種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和各類競賽活動。
(九)負責系(部)的行政管理。做好各項經費的使用和監管,做好教學數據信息的統計和填報。
(十)完成學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條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部)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在學院黨委和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系(部)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黨總支(支部),負責系(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學院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工作的重要事項,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職權並監督系(部)工作。
第五十二條系(部)建立健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繫會議是系(部)重要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討論並提出本系(部)的發展思路與發展規劃,討論決定系(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由系(部)主任、黨總支(支部)書記、副主任、副書記等組成。黨政聯席會主持人按會議內容分別由主任或書記擔任,研究教學、科研與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項時,由系(部)主任主持;研究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及群團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時,由黨總支(支部)書記主持。
第五十三條系(部)可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相應的學術組織,參照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院屬科研機構是學院依據學院專業(學科)發展規劃、重大研究任務需要或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為主要任務的學院直屬機構,其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產生。
學院制定科研機構管理辦法對科研機構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學院附屬醫院是學院主管的獨立核算二級機構。附屬醫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附屬醫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向社會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承擔醫療急救任務。
(二)承擔學院醫衛類專業學生的臨床教學和實習任務。
(三)承擔區域內公共衛生服務,參與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四)開展教研、科研活動。
學院支持附屬醫院不斷改善辦院條件,提高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和教學科研水平。
學院考察和任命附屬醫院領導班子,審批人事招聘計畫,對財務活動實施監管,對會計核算業務進行指導。
第五十六條學院設立繼續教育的專門機構,在資質和許可權範圍內面向社會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同時以自學考試等方式服務學院在校學生的學歷提高。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但不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並獲得校方指導和經費等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決定和重要事項。
(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對教師的教學評價。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對學院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院或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獲得學院提供的職(執)業資格證考試指導和服務、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十)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自覺建設和維護學院“尊師,好學,自立,樂群”的學風。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六十一條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院制定學生表彰獎懲辦法,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三條學院在參與國家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進程中,積極為學生的人才成長搭建通道、創造條件。
第六十四條在學院接受培訓、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六十五條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六條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決定和重要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為人師表。
(二)服從安排,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教書育人,建設和維護“愛生,敬業,博學,崇用”的教風。
(四)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學院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公開招聘教職工。
學院依法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教師職務與崗位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與崗位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六十九條學院制定相應辦法和條例,對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實施評聘分離。
第七十條學院制定教職工考核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七十一條學院建立教職工表彰獎懲制度,對工作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違紀違規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二條學院逐步提高教職工待遇。教職工待遇應與本地及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十三條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除行使校內申訴權外,還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學院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分類建立人員培訓體系。
第七十五條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自主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條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教學需要,聘用校外兼職教師。校外兼職教師與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符合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學院制定《校外兼職教師聘用和管理辦法》。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七十七條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學院對所擁有的經費依法自主管理與使用。
第七十八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九條學院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實行經濟責任目標管理,對其財務活動實行監管,對會計核算業務進行指導。
第八十條學院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院經濟秩序,認真執行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八十一條學院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科學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第八十二條學院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教職工、學生、上級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學院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制度,對經濟活動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審計監督。
第八十四條學院資產屬國有資產,包括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運用國家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
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六條學院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八十七條學院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十八條學院通過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訂單培養等方式,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行業、企業的廣泛聯繫;通過技能培訓、技術革新、繼續教育、協同創新等多種方式,自覺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九條學院設立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理事會。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包括學院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學院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
學院理事會是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院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在密切社會聯繫、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充分發揮理事會的作用。
第九十條常德職業培訓教育集團是由學院牽頭組織,由常德市部分職業學院及市直單位、科研院所、培訓機構、企業、行業等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職業培訓教育機構。學院利用這一平台,充分整合職業教育資源,不斷提升職業培訓教育的服務功能與水平,更好地服務本地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常德職業培訓教育集團按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可根據需要牽頭組建或參與其他教育集團或培訓集團。
第九十一條學院設立教育基金會,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籌措資金,開展各種資助、獎勵活動,增加辦學資源。
第九十二條學院建立校友會和校友工作委員會,密切聯繫校友,組織校友活動,向校友通報學院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爭取校友對學院的支持。
校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學院校友包括在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學院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學院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慶日

第九十三條學院校徽為一圓形徽標,上方和下方分別為學院的中英文校名,“1905”字樣代表學院辦學的初始年份;徽標中央形似“CZ”圖案為學院校名簡稱“常職”二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其中“Z”形圖案由三個“Z”組成,寓意學院2003年組建時的工、農、醫三類專業主體。
第九十四條學院校歌為《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校歌》,柳小年作詞,莫津作曲。
第九十五條學院院旗待定。
第九十六條 學院校慶日為每年的 11月11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院教代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經市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院長或教代會提議,經院黨委同意後,可啟動本章程的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院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院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辦學的基本準則,學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以本章程為準則進行制定、修改和完善,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院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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