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文化教育科技園區入園優惠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文化教育科技園區入園優惠辦法
  • 索引號:0736/2014-08007
  • 文號:常政辦發〔2012〕17號
  • 統一登記號:CDCR-2012-01015
  • 檔案有效期:2012-09-24 至2017-09-24
  • 責任部門: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具體落實部門:文化教育科技園管理辦公室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加快常德文化教育科技園區開發建設,增進文化、教育、科技創新發展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入園條件
(一)文化項目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2000萬元以上,配套企業中從事文化產品工作人員占總職工數的70%以上,文化產品營業額不低於總營業額的70%。從事文化創意的項目,其條件適度放寬。
(二)教育項目為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強,先期投入5000萬元以上,辦學規模2000人以上,開辦專業能填補我市空白或能提升我市專業辦學水平。
(三)科技項目開發單位為國家"211工程"高校,或國內有較強實力的科研機構,或在我市已開展了產學研協作的科研機構。
第三條用地政策
(一)園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項徵用,達到"七通一平"(通路、通電、通水、通燃氣、通訊、通網路寬頻、通電視及必要的土地平整)的要求。土地供給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原則,入園學校、培訓機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文化、教育、科研配套企業用地面積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測算。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土地價格按成本價(含報建稅費、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前期開發成本等)進行結算,劃撥用地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三)劃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自願選擇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依法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從入園項目上繳市本級土地出讓淨收益(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及專項資金後的部分)中安排70%的資金用於支持項目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四)除上款規定的情況外,入園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所上繳市本級土地出讓淨收益,按50%安排用於項目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五)對先期投入1億元以上且辦學規模在5000人以上的教育入園項目、國家"211工程"高校主辦的科技入園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文化入園項目,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依法給予更大幅度的優惠政策支持。
(六)入園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要求進行項目建設造成土地閒置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七)用地優惠政策執行期暫定5年,前三年入園項目全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後兩年入園項目減半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入園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應向市財政返還所享受的優惠補貼。
第四條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一)入園項目新建房屋設施中屬直接用於教學、科研、文化創意的部分,其建設過程中除勞保基金全額徵收、白蟻防治費按70%(成本價)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屬市本級徵收部分實行先征後補外,其他應由建設方上繳市本級的非稅收入予以免徵,其審批手續按照《常德市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常政辦函〔2010〕64號)檔案規定辦理。報建過程中應交納的各項服務性收費,由建設單位與收費單位協商從低收取。
(二)鼓勵、引導本市商業銀行、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等機構,為入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三)入園項目的配套企業,自獲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連續5年,由收益財政給予企業資金獎勵。前三年為企業所得稅留成部分的100%,後兩年為企業所得稅留成部分的50%。已落戶本市城區內企業入園的,按上述標準減半享受財政資金獎勵。
第五條基礎設施配套
(一)對填補我市空白的文化創意機構、文化公共服務中心和文化中介機構,國家重點院校學歷教育教學輔導站、高級人才培訓機構,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導向要求的研發機構及孵化中心等項目入園,經主管部門認定,報市政府同意,優惠提供有關設施或設備。
(二)市政府在園區建設幼稚園、中國小校、體育中心、圖書館、實訓中心、職介中心、職鑒中心、綜合性服務中心等配套功能設施。
(三)市政府投資建設園區基礎設施。
第六條人才引進政策
園區的各類人才引進工作,按照《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德市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常委〔2011〕31號)辦理。
第七條園區服務
(一)入園的各類項目均享受"一站式"限時服務,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和建設業主全程協助項目申請人辦理,屬市本級審批事項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入園單位的用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入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三)對重點入園項目實行"三定三包"責任制,即:定目標、定時限、定責任,包當年投入資金到位、包相關政策落實到位、包項目建設中重大問題協調。
(四)對投資者的投訴,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抓緊辦理,涉及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明確答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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