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區皂果北路與紫菱路交匯處,占地53336平方米,總建築面積25390平方米。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前身為常德專員公署司法科;1950年6月,建立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專區分院;1952年5月,更名為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分院;1955年5月,《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後,依法改院名為湖南省常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8年常德撤區建市後,更為現名。現轄武陵區、鼎城區、桃源縣、漢壽縣、臨澧縣、澧縣、石門縣、安鄉縣、津市市九個基層人民法院,轄區面積18189.8平方公里,人口601萬。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在編幹警164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幹警128人,占總人數的78%。機關共設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監督第一庭、審判監督第二庭(林業審判庭)、執行局等11個審判、執行業務單位,分別審理和執行刑事、民事、行政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案件以及國家賠償案件。同時設有辦公室、政治部、審管辦、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隊、行政裝備科、司法技術室、監察室等8個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綜合信息、法制宣傳、司法技術、審判管理與研究、警務保障等事務。
建院以來,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已審結各類案件數萬件,其中有許多疑難複雜和備受社會關注的刑事犯罪案件、民商事糾紛及行政、智慧財產權案件等重大案件的公正審判,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為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發揮了很好作用,先後榮獲湖南省文明法院、湖南省文明機關、湖南省“嚴打”鬥爭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1999年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二等功。同時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建設指導,先後有桃源縣人民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安鄉縣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一等功,湧現出了“全國模範法院”臨澧縣人民法院、湖南省“五好基層人民法院”澧縣人民法院、“全省優秀法院”石門縣人民法院和全國法院勞動模範陳占保、全國滿意法官向才銀、全國優秀法官馬曉光等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個人。
近年來,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正帶領全體幹警,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突出“公正與效率”的主題,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緊緊圍繞提升法院形象,實施一流隊伍工程;緊緊圍繞提高司法績效,實施一流績效工程;緊緊圍繞關注改善民生,實施一流為民工程;緊緊圍繞提高保障水平,實施一流管理工程;緊緊圍繞增強發展後勁,實施一流基礎工程,積極組織實施“五個一流工程”建設,努力實現建成“全省一流法院”的工作目標,也正在為富裕常德、和諧常德、平安常德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常德
市委辦公室常辦通字(2002)12號檔案和中共常德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常編辦(2008)75號檔案精神,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內設職能機構22個(含林業審判庭和政治部的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科、離退休幹部管理科),各內設機構的名稱及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等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和法警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法官協會的聯絡工作;負責學習培訓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和指導全市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等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審批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主管本院機關的思想政治、聯帶包創教育培訓、組織人事和老乾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科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科(均為正科級)承擔。
(三)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及未按期預交訴訟費的案件(不含經批准減、緩交的);負責訴訟費標準的核定和減、緩交訴訟費的呈報;處理來信來訪;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決刑罰的案件;審理少年犯罪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審案件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負責審判涉外、涉港澳台、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等契約糾紛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犯財產權案件;審理與人身權有關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本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訴訟案件;審查並立案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涉及本院及基層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審理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審判監督第一庭
負責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負責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負責審判不服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行政再審抗訴案件;負責審判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負責審判省高院指令本院審理的其他法院的民事再審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第二庭(林業庭)
負責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審案件;負責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審案件;負責審判不服基層法院審理的刑事再審抗訴案件;負責審判市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刑事抗訴案件;負責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及履行林業庭相關職責。
(十二)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的案件;監督、指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下設綜合科、執行一科、執行二科,均為副科級。
(十三)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本院及基層法院判決、裁定已生效的各類案件的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進行評查;負責對本院及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執行質量和執行效率進行評查;負責對質效評查結果進行通報;負責審判流程管理、績效評估工作;負責裁判文書評選;負責對案件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評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及時提供有關審判管理工作的決策建議;負責審判、執行業務規範性檔案起草;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辦理省高院、市委政法委等上級單位布置的涉及司法質量考評工作的有關事項。
(十四)研究室
負責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畫,落實有關調查研究課題,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組織套用法學研究和綜合性理論研討會;協調本院機關和基層法院有關司法規範化管理事宜;負責探討和研究如何建立法院長效管理機制;辦理解答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有關事宜;協調本院機關各部門的審判指導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具體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和規範性意見;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的編寫、審查、報送工作;負責具有全市法院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指導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研究、修改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改革的研究、管理,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參與法院機關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協助本院機關保衛工作,領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研究、開發、套用等服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配合執行死刑並負責被執行人死亡確認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七)行政裝備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調撥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本院相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八)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指導、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機關黨委,負責本院機關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政治部。
領導信息
彭世理: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 協管全面工作;分管政治部、監察室、辦公室、審監二庭(林業庭)、機關黨委、法官協會、優秀法院創建及聯帶包創精細化管理與規範化管理工作。聯繫指導武陵區法院的工作。
趙世富:男,漢族,1957年8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分管行政裝備科、司法技術室、“兩庭”建設及防汛搶險工作。聯繫指導安鄉縣法院的工作。
張業梅:女,漢族,1969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 分管刑一庭、刑二庭工作。聯繫指導石門縣法院的工作。
李愛群:男,漢族,1954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三級高級法官。主管監察室及“千家部門聯繫千家企業”中心工作。聯繫指導澧縣法院的工作。
吳宇峰:男,漢族,1960年12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 分管民二庭、民三庭工作。聯繫指導津市市法院的工作。
高雲祥:男,漢族,1960年1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 分管民一庭、民四庭工作。聯繫指導臨澧縣法院的工作。
黃興茂: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分管立案庭、法警支隊、綜合治理、維穩和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黃天伏: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工會主席,三級高級法官。分管工會、行政庭及賠償委員會、研究室、法學會工作。聯繫指導漢壽縣法院的工作。
朱小林:男,漢族,1959年4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三級高級法官。主管政治部、法官協會、優秀法院創建及聯帶包創精細化管理與規範化管理工作。聯繫指導桃源縣法院的工作。
彭家明:男,漢族,1965年6月出生,研究生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分管審判管理辦公室、審監一庭工作。聯繫指導鼎城區法院工作。
李菊初:男,漢族,1969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四級高級法官。分管、負責執行局工作。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