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布公告,規定全文,
發布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號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定全文
2023年12月11日
常州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台、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本市提供網路餐飲第三方平台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實際運營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交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繫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按照規定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等信息。公示的證照(卡)圖片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可以放大查看。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五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進行責任約談。第三方平台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構成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的,或者其違法經營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進行責任約談。責任約談情況以及後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容器、餐具、飲具、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如實記錄進貨情況,並保存相關憑證,保證可追溯。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
第七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劑,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
第八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標識的注意事項或者警示信息等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容器、餐具、飲具、包裝材料;採取防塵遮蓋等方式予以妥善貯存,防止污染,確保清潔。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具、飲具、包裝材料的,推行使用可降解產品。
第九條 本市推行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加工製作現場實時公開,推動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公示食品安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支持,設定餐飲服務實時公開專區、標識等,為消費者提供指引。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進行封裝,並確保開啟後無法復原。封簽的製作、使用規範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的要求對配送食品進行封裝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推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隨餐提供製作時間、保存條件、食用時限等膳食信息。
第十一條 網路餐飲外賣配送過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溫保存的食品和熱食品應當分隔存放。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配送容器應當安全、無害,定期清洗消毒,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託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不得故意損壞食品包裝或者污染食品。
送餐人員故意損壞食品包裝或者污染食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將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其工作體系,定期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研究解決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和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將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作為日常監管、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重點關注消費量較大、不提供堂食或者未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對風險高的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市(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層治理機制,將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推動街區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自律自治,形成基層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餐飲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培訓、諮詢、維權等服務,引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合法經營。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推進網路餐飲服務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自律規範化水平。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行政合規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合規指引,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合規經營。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網路餐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反饋,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查證屬實的舉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具體辦法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