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屬單位美術藏品出借管理規定

《常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屬單位美術藏品出借管理規定》是常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制定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出借原則,第三章審批程式,第四章藏品估價與保險,第五章安保,第六章出借時間及著作權歸屬,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總則

常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屬單位美術藏品出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局局屬單位美術藏品出借管理制度,加強美術藏品保護,促進美術作品交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局局屬單位美術藏品(以下簡稱“藏品”)的出藉以及對藏品出借活動的管理。向文化部、江蘇省文化廳、常州市文廣新局等部門出借藏品,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出借原則

第三條藏品出借僅限用於非營利性展覽。
第四條藏品出借應經藏品單位班子集體研究、報市文廣新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借;被列入國家文物保護範圍的美術作品一般不予出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出借的,每次出借數量不得超過此類藏品數量的50%。
第五條藏品有破損或正處於修復等狀況,不適宜出借的,不應出借。
第六條借用藏品的借展單位應為具備展覽條件的國有公益性美術機構。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七條借展單位向藏品單位借用藏品的,藏品單位應當要求借展單位於借展前兩個月提交書面借展函,說明借用藏品的使用目的、借用時間、展覽地點、安保措施、運輸時間、運輸方式、點交方式等情況,並提供展覽策劃書,以及展出場地的環境狀況、防火設施、防盜系統等說明。
借用被列入國家文物保護範圍的美術作品,藏品單位還應當要求借展單位提交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八條藏品單位應當自收到借展單位書面借展函的15個工作日內,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提出是否同意出借的審核意見。同意出借的,由藏品單位組織對借展單位和展覽場地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向市文廣新局提交書面申請,列出借展藏品清單詳細圖文資料,並附借展單位向藏品單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市文廣新局藝術處進行審核,報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經審批同意出借後,藏品單位方可與借展單位簽訂借展協定書。
第九條藏品單位在完成出借藏品的審驗歸還入庫工作後,應當將本次藏品出借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文廣新局。

第四章藏品估價與保險

第十條藏品單位應當於簽訂借展協定書前對藏品進行評估,出具估價單,交借展單位簽字認可。
第十一條藏品單位應當要求借展單位按估價單對借用藏品進行投保,支付保險費,並明確藏品單位為保險受益人。

第五章安保

第十二條藏品單位應當要求借展單位確保借用藏品在借用期間交接、運輸、布展、展覽、撤展等環節的絕對安全。
第十三條藏品單位出借藏品時,應當要求借展單位在指定的場所內完成審驗、點交藏品手續。借展單位歸還藏品時,藏品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藏品逐件進行核對驗收,確認完整無誤後,方可將藏品歸還入庫。

第六章出借時間及著作權歸屬

第十四條藏品出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計算時間自展覽開幕始至展覽閉幕止。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出借時間的,藏品單位應向本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延長出借的理由和延長時間等情況,由職能部門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出借藏品的署名權屬藏品作者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出借藏品的財產所有權屬藏品單位所有。
第十七條藏品單位應當與借展單位在借展協定書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借展單位不得複製借用藏品。
(二)借展單位如需對處於權利保護期內的借用藏品出版展覽畫冊的,應當徵得藏品單位和作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並標明藏品作者和藏品單位。
(三)借展單位不得轉借借用藏品,不得將借用藏品用於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條藏品單位對藏品出借產生的損毀、遺失、調換等問題承擔主要責任;情節嚴重者,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藏品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藏品出借流程,保證藏品安全。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