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常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平,規範本市戶籍準入和遷移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5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常州市戶籍準入和遷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常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平,規範本市戶籍準入和遷移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5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準入和遷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準入和遷移的主管部門,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衛生、人口計生、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籍準入和遷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在本市登記的常住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以家庭為單位設立的戶口為家庭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立的戶口為集體戶。登記、遷移戶口不再記載戶口性質,本市居民已經登記的原始戶口性質不作變更。
第五條 外市居民戶口遷入本市實行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制。
在本市內實行城鄉統一的,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戶口遷移登記制度。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職業,是指有傳統固定工作,或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房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並已取得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第七條 本市居民在城鄉間的戶口遷移,其戶籍登記內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記,不作為有關政策福利待遇的唯一依據,戶口遷移後,其涉及社會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計畫生育、集體資產等事宜,由本市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申請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由人社部門受理審核:
(一)符合本市規定引進的各類優秀、緊缺人才,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本市行政單位錄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人員,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符合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
(四)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下列外來就業人員:
1.在本市獲得縣級以上榮譽的;
2.在本市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3.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4.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
5.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含市級)職業技能競賽獎項的;
6.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往屆技(職)校畢業生,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7.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其他需人社部門受理審核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批: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遷入本市,其中遷入市區的房屋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遷入轄市的,對合法穩定住所的面積不作限制;
(二)在本市投資3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資人及其直系親屬可遷入投資目的地落戶;
(三)在本市投資20萬美元以上外資的,引薦人或投資人具有中國國籍的親屬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遷入投資目的地落戶;
(四)連續2年納稅均達1.5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落戶;
(五)未婚(離婚)子女申請投靠本市父親或母親的(父親或母親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
(六)外市人員與本市居民結婚後需來常共同生活,後者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城鎮地區已退休(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和農村地區已滿50周歲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應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
(八)本市生源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畢業後未就業,回本市父母親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九)軍官家屬隨軍遷移戶口;
(十)其他需公安機關受理審核的人員。
第十一條 經人社部門受理審核遷入本市的人員,憑相關核准材料到遷入地轄市、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由其直接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憑加蓋市、轄市人社部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具體實施細則由人社、公安等部門按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 居民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實行網上一站式辦理,不再使用《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第十三條 本市內戶口遷移包括:
(一)在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往城鎮的;
(二)拆遷安置在城鎮和相關開發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往安置地的;
(三)居住在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範圍內的新農村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移到實際居住地的;
(四)在本市擁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在其多處合法穩定住所間遷移的;
(五)在本市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要投靠其他親屬的;
(六)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本市範圍內的其他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 農村原村組住房已拆除,集體資產已股份量化,實際居住在城鎮(含安置社區),但戶口仍在原村組的居民,應當將戶口遷往居住地,憑房屋產權證或安置協定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第十五條 凡被本市大中專院校(含技、職校,下同)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本省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外省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籍學生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
入學不遷戶口的本市籍學生,待其畢業後根據就業去向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第十六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畫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七條 凡提出戶口申請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相關受理部門應當公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求。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戶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落戶制度,由本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發布的《常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常政發〔2003〕99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準入和遷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準入和遷移的主管部門,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衛生、人口計生、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籍準入和遷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在本市登記的常住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以家庭為單位設立的戶口為家庭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立的戶口為集體戶。登記、遷移戶口不再記載戶口性質,本市居民已經登記的原始戶口性質不作變更。
第五條 外市居民戶口遷入本市實行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制。
在本市內實行城鄉統一的,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戶口遷移登記制度。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職業,是指有傳統固定工作,或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房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並已取得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第七條 本市居民在城鄉間的戶口遷移,其戶籍登記內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記,不作為有關政策福利待遇的唯一依據,戶口遷移後,其涉及社會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計畫生育、集體資產等事宜,由本市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申請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由人社部門受理審核:
(一)符合本市規定引進的各類優秀、緊缺人才,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本市行政單位錄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人員,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符合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
(四)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下列外來就業人員:
1.在本市獲得縣級以上榮譽的;
2.在本市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3.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4.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
5.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含市級)職業技能競賽獎項的;
6.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往屆技(職)校畢業生,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7.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其他需人社部門受理審核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批: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遷入本市,其中遷入市區的房屋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遷入轄市的,對合法穩定住所的面積不作限制;
(二)在本市投資3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資人及其直系親屬可遷入投資目的地落戶;
(三)在本市投資20萬美元以上外資的,引薦人或投資人具有中國國籍的親屬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遷入投資目的地落戶;
(四)連續2年納稅均達1.5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落戶;
(五)未婚(離婚)子女申請投靠本市父親或母親的(父親或母親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
(六)外市人員與本市居民結婚後需來常共同生活,後者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城鎮地區已退休(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和農村地區已滿50周歲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應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
(八)本市生源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畢業後未就業,回本市父母親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九)軍官家屬隨軍遷移戶口;
(十)其他需公安機關受理審核的人員。
第十一條 經人社部門受理審核遷入本市的人員,憑相關核准材料到遷入地轄市、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由其直接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憑加蓋市、轄市人社部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具體實施細則由人社、公安等部門按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 居民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實行網上一站式辦理,不再使用《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第十三條 本市內戶口遷移包括:
(一)在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往城鎮的;
(二)拆遷安置在城鎮和相關開發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往安置地的;
(三)居住在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範圍內的新農村的居民,需要將戶口遷移到實際居住地的;
(四)在本市擁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需要將戶口在其多處合法穩定住所間遷移的;
(五)在本市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要投靠其他親屬的;
(六)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本市範圍內的其他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 農村原村組住房已拆除,集體資產已股份量化,實際居住在城鎮(含安置社區),但戶口仍在原村組的居民,應當將戶口遷往居住地,憑房屋產權證或安置協定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第十五條 凡被本市大中專院校(含技、職校,下同)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本省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外省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籍學生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
入學不遷戶口的本市籍學生,待其畢業後根據就業去向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第十六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畫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七條 凡提出戶口申請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相關受理部門應當公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求。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戶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落戶制度,由本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發布的《常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規定》(常政發〔2003〕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