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1988年11月,已經歷經了四屆理事會。第四屆理事會於2008年9月19日換屆改選,設理事長1人,理事單位39個,副理事長單位17個,秘書長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勘察設計協會
- 成立時間:1988年11月
- 理事單位:39個
- 秘書長:1人
機構簡介,工作目標,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常州市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1988年11月已經歷經了四屆理事會。第四屆理事會於2008年9月19日換屆改選,設理事長1人,理事單位39個,副理事長單位17個,秘書長1人。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勘察設計協會的指導下,從第一屆勘察設計協會23家會員單位,第二屆37家會員單位第三屆46家會員單位,到第四屆103家會員單位,隊伍不斷擴大,協會工作得到了廣大勘察設計單位的認可,經過全體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工作目標
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後,制定了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
協助市建設局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為政府服務”是協會當前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協會與各勘察設計單位聯繫的紐帶,抓好勘察設計市場,是勘察設計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們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更加規範化管理我市的勘察設計市場,完成市建設局交辦的各項工作,諸如資質初審、註冊人員管理、設計創優評優、勘察設計質量檢查等等。及時了解行業的方針政策、了解市場行情、了解勘察設計質量,進一步促進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努力、主動、熱情為會員單位服務
為會員單位辦理相關事務,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服務周到。協會配合會員單位做好具體工作,如註冊人員的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培訓,報送勘察設計評優資料,執業印章的刻制等等,努力、主動、熱情是我們的服務宗旨,做到相關信息的及時傳遞,工作的細緻周到,使協會成會會員單位交流溝通、提高的平台。
認真開展技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
科技進步在勘察設計行業同樣重要,因此我們會根據協會的特點推行行業的技術進步
1、及時做好科技推廣有關工作,協會要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多、信息量大的特點,不定期地組織技術培訓,如新規範、新技術、新材料套用等,不斷更新知識。
2、適時組織外出考察、技術交流,學習他人先進經驗,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自己,帶動全市勘察設計行業技術水平整體提高,促進科技進步。
3、協助做好評優活動和質量抽查工作:評優活動是推進技術進步的一種好的辦法。一項優秀的工程代表科技進步的水平,是大家學習的目標。同時,評優也是我們勘察設計單位在市場經濟下推銷自己的重要手段。開展勘察設計質量抽查活動,是質量監督的重要手段,是保證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了解勘察單位設計質量的重要渠道。通過抽查可以發現設計質量的主要傾向,制定改進措施,達到提高的目的。
加強節能減排工作
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為此肩負著重要的責任,必須認真對待,堅決落實,切實做出成效來。
協會章程
常州市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常州市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常州市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在自願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行規、行約。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常州市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常州市建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江蘇省常州市新天地商業廣場A-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探索促進行業發展和管理科學化的思路。
2、協助建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擔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任務。
3、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向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4、大力推進技術進步,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指導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創優評優,繁榮設計創作等工作。
5、積極舉辦各種技術研討班,研討交流勘察設計單位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勘察設計技術問題,不斷提高勘察設計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水平。
6、組織研究全市施工圖審查質量問題,幫助審查機構和設計部門解決審查中的一些技術難題,做好審查機構和設計單位的溝通工作。
7、積極推進勘察設計單位誠信評價工作,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8、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全省、全國或國際有關勘察設計方面活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以下簡稱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持有國家省正式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和資格認定書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不定期公布會員名單。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協會工作,經常和本協會保持聯繫,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單位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予以通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協會將視情況進行處理,必要時經理事會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為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和監督本協會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副理事長配合理事長開展理事會相關工作;
(二)秘書長配合理事長組織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本協會會員單位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資產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體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體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9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