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會議事決策規則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會議事決策規則
為堅持和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黨委集體領導,規範黨委會的議事程式,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議事決策機制,提高黨委會的決策水平,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社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決策原則
1.堅持遵守黨章和國家法律,嚴格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議事決策。
2.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組織職責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使決策符合工作要求、符合客觀規律、符合單位實際。
二、議事決策範圍
1.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及省供銷合作總社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結合實際,研究涉及全市供銷社系統工作的重大事項,提出具體的意見和措施,審議通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銷合作總社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2.研究決定全市供銷社系統為農服務工作發展規劃以及深化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涉及本級經濟發展的重大事項。
4.研究決定市總社領導班子成員職責分工,研究提出處室職能、機構與人員編制調整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審定市總社機關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審定市總社機關幹部的選調、考核。
5.討論決定全市供銷社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意見。
6.審議“三重一大”等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民主生活會落實情況、黨組織理論學習計畫及落實、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及落實和黨組織的設定、換屆選舉、黨員發展、民主評議以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保障等黨組織自身建設情況。
7.審定市總社年度部門預算方案。
8.研究決定應由黨委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三、會議制度
1.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委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和需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事先提出議題和建議。
2.黨委會須超過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參加方能召開,研究討論選拔任用幹部等需要表決的重要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前請假,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以在會議召開之前提出。
3.黨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吸收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前,應就有關議題徵求各方面意見,同時應將會議議題和時間通知與會人員作好準備。
4.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每位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決定和分管工作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根據會議議題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認真負責地發表意見和建議,由會議主持人歸納和集中討論後,提出決策意向,提請會議表決。
5.對決定事項表決時,贊成者超過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決定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事項,應採取投票、舉手、口頭等方式,對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如在重大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提交下一次黨委會討論。
6.凡涉及研究提拔使用的幹部,事先應組織認真考察,並向黨委提交考察材料;需要提請會議討論的檔案及有關材料,應提前送交每位黨委成員。
7.黨委會應指定專人負責記錄。
四、議事決策紀律
1.對黨委會的決定,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必須無條件執行會議形成的決定。黨委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可在黨委會內部提出討論。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之前,不得各行其是,擅自改變黨委會的決定,更不允許有任何與黨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行。
2.黨委集體做出的決定,按照分工負責制進行實施,黨委成員按所負責的工作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對執行情況,黨委書記負有檢查督促責任,辦公室負責具體督查工作。
3.黨委會議定事項或其他內容,除經會議決定可在黨內、外傳達或公開發表的以外,與會人員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員泄露。如有違反,要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4.黨委會實行議事迴避制,如某議題涉及到黨委成員或其直系親屬,需要迴避時,該成員應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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