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常州大學前身為南京化工學院無錫分院、常州分院,始建於197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初創辦的一所省屬全日制本科院校。
學校經歷了多次更名和管理體制變更。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學校定名為
江蘇化工學院;1984年實行江蘇省人民政府和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聯合辦學機制;1992年成為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管理的部屬院校,並更名為江蘇石油化工學院;2000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江蘇省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1年江蘇省商業技工學校併入江蘇石油化工學院;2002年學校更名為
江蘇工業學院;2010年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常州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常州大學,簡稱常大;英文名稱為Changzhou University,縮寫為CZU。
第四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蘇省人民政府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積極推進與社會各界合作共贏。學校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滆湖中路21號,設有科教城、西太湖兩個校區,其中科教城校區為學校主校區。
第六條 學校是從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實行中國共產黨常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的使命是:通過面向地方、行業、國際以及與之融榮與共的戰略合作與互動,持續推動教學、科研、服務等領域邁向獨特和卓越;以人為本,增進包容,人文關懷學校每一個成員,激發每個成員的自覺擔當,致力於建設和諧、進取、開放和繁榮的發展共同體。
第十條 學校以“責任”為校訓,以“勇擔責任、追求卓越”為學校精神。
第十一條 學校是省屬公辦本科高校,實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來華留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學校積極培養具有理想信念、愛國情懷、科學精神、協作品質、國際視野的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實現全面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地方領軍型大學的目標。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凝練辦學特色並不斷發展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的學科與專業主要涵蓋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法學、藝術學、醫學、農學以及教育學等門類或領域。學校堅持多學科協調發展,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根據授權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二章 教職員工與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勤人員等。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實行契約化管理。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運行與發展需要科學設崗,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提高辦學效率。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科研工作、履行崗位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關心教職員工的發展,穩步提高福利待遇,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會及其各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學校聘用的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退職)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並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勞動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應負的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斷探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著力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學生髮展提供貼心關懷和優質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
第三十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處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違反學籍管理條例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對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將不授予學位。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開展有益於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課內外活動,學生參加各類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申訴委員會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三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三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
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設定,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紀檢監察機構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和學校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學校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學校教代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所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正高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依據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負責討論和決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學風與學術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包括: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學校認為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相應學位的決定,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等。
第四十二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定本科專業設定、重大教學改革方案以及各類教學管理、教學獎勵等規章制度;指導並監督教學資源建設和教學工作考核評估,評審優秀教學成果、教材等各類教學獎項,對學校與本科教學工作有重要相關的其他政策進行諮詢審議。
第四十三條 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負責對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科研工作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學術工作進行論證;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方案等有關學術評價機制、標準和方法的重要事項進行論證決策;對人才的引進與推薦、科研項目與成果的評審等學術工作進行仲裁和審定。
第四十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維護與仲裁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專業負責人和學科帶頭人制度。
第四十六條 教代會是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教代會制度,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教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其執委會行使職權。
第四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發展發揮作用。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充分保障各民眾組織、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權益。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民眾團體、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圖書、檔案、校史、信息化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校依法依規對學院進行管理、指導和評估。
第五十一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學校按照“關係明晰、職責明確、許可權規範、管理嚴格”的原則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學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當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會議根據討論事項性質分別由書記或院長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學院召開黨委會、院長辦公會進行討論決策。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院行政領導對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辦學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下列職責:負責內部機構設定、崗位聘用和人員管理;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組織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術交流活動;制定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依據自身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實驗室等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或有關規定成立相應的行政和學術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運行和發展需要,依法設定、調整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等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資產、財務和後勤管理制度,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以及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採取措施,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學校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全部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核算。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部門在校長領導下具體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財務預算,嚴格預算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內部控制。
第六十五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自主管理,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學校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順利開展各項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等。
第五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八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管理、監督和評估。學校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評價考核學校教育質量,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提供充足和穩定的辦學資金,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利益,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需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評估,依法、依規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廣泛開展社會服務,積極爭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機構的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內外有關教育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七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重大問題決策提供諮詢、指導和監督,同時籌措辦學資金支持學校建設發展,加強與地方、行業以及企業的全方位合作。理事會根據其章程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和地方校友會,團結廣大校友,弘揚學校精神,共商發展大計,激勵校友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建設貢獻力量。校友總會和地方校友會根據其章程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根據法律規定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獎勵優秀學生和教師,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基金會根據其章程和上級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十八條 學校按照自願原則依法通過多種方式接受社會捐贈,按照捐贈者意願使用其捐贈的財物。
第六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標以“責任”為主體,“責任”二字為常州大學校訓,蘊含著敬業、務實、勤奮;“1978”字樣是常州大學的建校年份。校標整體形象美觀、流暢、大方,體現了常大人腳踏實地、不斷創新、拼搏進取的奮鬥精神,用色參照常州大學視覺識別系統標準色。
第八十條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等元素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徽章為紅底黃字,研究生徽章為黃底紅字,本科生徽章為灰底紅字。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標和中英文校名,用色參照常州大學視覺識別系統標準色。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5月10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網址是www.cczu.edu.cn。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後,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者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進行修訂。校長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與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六條 修訂章程需向學校教代會提出要求並說明修訂理由;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辦學理念、辦學目標以及辦學定位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