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學校令,日本 1886 年 4 月頒布。為《學校令》之一。共 12 條。主要內容:規定師範學校是培養師資的場所,要求師範生須具備順良、信愛、威重三種品質。師範學校分為高等師範學校和尋常(普通)師範學校兩級。高等師範學校由文部省直轄,畢業生可擔任普通師範學校校長、教師及中學校教師。普通師範學校由地方管理,各府縣均需設定 1 所。
由地方政府提供經費,但預算須經文部大臣批准。畢業生可擔任國小校長和教師。規定普通師範學校校長可兼任府縣學務科長,師範學校應成為府縣學政的中心。兩級師範學校的招生、畢業生服務年限、學科課程設定、學生的公費待遇及教科書的使用等均由文部大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