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賴恩條約

布賴恩條約(Bryan Treaties)又稱“冷卻”條約,由美國國務卿威廉·詹寧斯·布賴恩談判並由美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一系列雙邊條約的總稱。這些條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不久及在大戰爆發後為解決不能通過仲裁或外交途徑解決的爭端而締結的。在布賴恩條約系列中,第一個條約是1913年8月7日美國與薩爾瓦多締結的。這個條約為以後所有的條約提供了模式。在1913年至1914年期間,美國還與其他27個國家簽訂了類似的條約,但只有22個條約交換了批准書。1914年9月15日美國與中國訂立這樣的條約,稱為“解紛免戰條約”,並於1915年10月22日交換批准書。布賴恩條約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有以下共同特點:各締約國同意將一切為外交方法所不能調整的爭端提交一個常設的國際委員會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在委員會提出報告前不開始敵對行為。常設委員會應有5人組成,爭端各方各選派本國人1人和第三國人1人,然後雙方共同協定選派第5名委員會成員(第三國人)。委員會得以全體一致同意,甚至在外交談判失敗迫使各爭端當事國把爭端交付委員會以前提供其服務。委員會的報告必須在1年內完成,但經各當事國協定同意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各當事國在收到委員會報告後,可以自由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為。所有這些條約均定期5年;期滿時,在一方締約國發出退約通知後滿12個月以前,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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