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法

市鎮法,英國法令。1835年9月頒布。取消此前自治市鎮不統一的選舉制,建立統一的由納稅人選舉市議會議員的制度,並規定每年更換其中三分之一議員,市長和市政官由議會選舉,市政官任期六年。市議會擁有維護治安、街道照明、掌管地方收入、制定地方規章等職能。該法令開始了19世紀英國對地方政府的一系列改革,有利於資產階級掌握城市權力。1882年為新的《市鎮法》取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