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居民口糧定量

我國規定的供應居住在市鎮的非農業人口每月口糧的標準。國務院根據市鎮居民的勞動差別、年齡大小和不同地區的糧食消費習慣,對以大米為主食的地區和以雜糧、麵粉為主食的地區,規定口糧定量標準一律分九個等級:特殊重體力勞動者;重體力勞動者;輕體力勞動者;機關、團體工作人員、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大、中學生;一般居民和十周歲以上兒童;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不滿三周歲的兒童。並規定了每個等級口糧定量標準的最低數、最高數和平均數。市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等別和每月口糧定量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在所屬區域內執行,各地不得任意提高口糧定量標準。由於工種變化、兒童年齡增長等原因,需要增減定量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手續。居民口糧如有節餘,可以儲存、轉讓或相互調劑,但不得進行投機倒賣。國家規定的口糧定量標準,照顧了不同年齡居民的需要和不同地區的消費習慣,並保證了不同勞動強度的居民可以獲得合理的糧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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