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信委放權工作實施細則

《市經信委放權工作實施細則》是2013年市編委發布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經信委放權工作實施細則
  • 部門:市編委
  • 文號:營政辦發〔2013〕39號
  • 放權事項: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職責許可權

市經信委放權工作實施細則
市編委辦:
按照《營口市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許可權工作方案》(營政辦發〔2013〕39號)檔案要求,市經信委對職責內的行政審批許可權進行認真梳理,研究確定了下放項目備案和核准審批權項目內容。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放權事項
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職責許可權
2005年,省政府下發《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5]41號),我委按此檔案要求,按投資項目所在轄區,已將備案管理職責許可權全部下放至各市(縣)區、園區。
2、城區政府全部行使自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按照《營口市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許可權工作方案》(營政辦發[2013]39號)檔案要求,我委自2013年7月開始,將除樓堂館所及國家禁止的項目外,由城區政府全部行使自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全部下放至各市(縣)區、園區。
3、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職責許可權
按照《營口市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許可權工作方案》(營政辦發[2013]39號)檔案要求,我委自2013年7月開始,將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職責許可權全部下放至各市(縣)區、園區。需上報國家或省核准的項目,繼續履行逐級上報核准的工作程式。
二、放權方式
下放到市(縣)區的許可權職責,按轄區屬地管理,對項目進行備案和核准。
三、監督管理
有關事項審批權下放後,由經信委跟蹤指導職責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重點圍繞五個方面:一是有違反規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策進行備案和核准的;二是未按照規定程式、條件、提交材料辦理的;三是越權辦理或放棄、不行使下放辦理許可權的;四是超越時限辦理的;五是存在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跟蹤指導
按照要求,市經信委對所下發的項目內容進一步加強對工作內容的協調指導,特別是做好與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銜接,促進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1、《市經信委放權業務培訓指導方案》
2、《市經信委下放許可權後續監管及日常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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