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再生育審批辦理指南

再生育審批是由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受理辦理。

辦事流程,申報材料,收費標準,法律依據,具體依據,

辦事流程

直接向庫爾勒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報送材料,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初審後,簽署意見後與當事人的證明材料一併報送庫爾勒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法規統計科進行審批。

申報材料

(一)、符合再生育政策(特照生育政策)的夫妻申請再生育時,首先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原件):
1、夫妻雙方再生育申請書(可以寫一份雙方簽字);
2、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和戶口本由鄉級計生幹部進行核實之後可以提供複印件);
3、夫妻雙方單位,社區計生辦以及鄉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4、農村夫妻雙方戶籍地和居住地村級計生辦以及鄉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5、男方是異地戶籍的,需出具其戶籍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男方戶籍在其他縣的作為異地戶籍對待)。
(二)、符合《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向審批機關提供第1項內容要求的相應證明材料的同時,應該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原件)。
1、二等甲級以上《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相當等級《因公傷殘證》以及證明材料;
2、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明和地州級人民醫院出具的不孕醫學證明;
3、井下作業人員單位證明;
4、夫妻雙方獨生子女證明(由夫妻雙方父母單位或戶籍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
5、烈士獨生子女證明;
6、州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堅定結論通知書。
(三)、符合《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根據實際情況向審批機關提供第1項內容要求的相應證明材料的同時,應該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原件):
1、夫妻雙方再婚前的《離婚證》或者縣以上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法院設立的人民法庭)離婚案《民事調解書》或者離婚案《民事判決書》,再婚前曾經有過幾次結婚歷史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前幾次的所有《離婚證》或者《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如果不能夠提供原件的,在複印件上,讓正在存檔該證明性材料原件的部門簽署關於是否與原件相符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提供;
2、夫妻一方屬於喪偶的,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 。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具體依據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經州(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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