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市場監督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指導開展反走私相關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指導巴楚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監理制度,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後續管理,纖維及製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控、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安裝、維修和使用,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指導建立健全計量檢定體系和節能減排等能源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監督產品標準的貫徹執行;承擔行政區內登記註冊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工作(不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及直接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企業及產品),管理商品條碼工作,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負責轄區鄉鎮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法律、法律和規章,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強制性認證、有機產品認證、自願性認證產品獲證企業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科技與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
(十四)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地方標準和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 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十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轄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組織開展藥物濫用監測。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
(十八)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九)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二十)承擔巴楚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嚴守安全底線。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
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 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快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畜牧獸醫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快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5.與縣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飼料、飼料添加劑、漁藥和其他水產品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6.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食品攤販擺攤設點的監督執法工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單位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要、文電、安全、保密、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印章管理、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單位內部安保、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辦對外聯絡等活動;負責黨建工作;承擔單位預決算、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室。負責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聽證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指導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紀檢監察、信訪、督查督辦、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登記註冊股。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依法承擔相關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工作,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
(四)信用監督管理股。實施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作;指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縣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五)價格監督管理股。實施機關、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查處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六)食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實施縣食品生產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負責全縣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全縣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實施食品經營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查處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擔和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承擔風險監測、組織排查風險隱患工作。
(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股。對藥品生產、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承擔監督和指導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指導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化妝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和指導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和技術指導原則;負責實施和指導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負責依法對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對醫療器械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實施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
(八)市場監督綜合管理股(12315舉報申訴站)。組織實施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據授權負責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進行調查;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實施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 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實施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全地區12315投訴申訴舉報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投訴平台建設;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擔事業單位廣告發布登記,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九)智慧財產權保護股。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實施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
(十)質量計量特種設備綜合監督管理股。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承擔地方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承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規範計量數據使用;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重大違法行為;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推動參與認證檢驗檢測、合格評定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活動;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纖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承擔實施纖維及纖維製品質量監督檢查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3名。設其中: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3名。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