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金融制度

巴林金融制度是巴林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以中央銀行 (貨幣署) 為核心,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並存的,對外國銀行不加限制、不繳存款準備金、不徵收稅款的體系。貨幣總署成立於1974年1月。它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負責發行貨幣,制訂有關銀行管理和監督的法規,統一組織貨幣,制訂有關銀行管理和監督的法規,統一組織貨幣流通,管理信貸,維持幣值穩定;進行外匯黃金買賣,管理銀行機構和制度。貨幣總署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由財政國民經濟部部長推薦,經內閣批准任命,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的職責是決定貨幣和信貸政策,決定有關貨幣發行、流通和回籠等事項,決定貸款利率、商業票據貼現的手續費,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審批貨幣總署的年度會計報告等。

離岸銀行是巴林金融機構中的主體。這類銀行不得從事國內放款業務,不得提供轉賬結算便利。它的主要經營範圍是:在歐洲貨幣市場上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 開展即期或遠期外匯交易; 經營歐洲債券、票據和股票等。離岸銀行可以吸收大額的政府及其他銀行的存款,且可向外國借款人提供中期貸款。離岸銀行在巴林開業要經貨幣局批准,每家銀行每年還需上繳1000巴林第納爾的經營手續費。離岸銀行可免繳盈利稅和個人所得稅,並很少受到當地政府的干預。
巴林最大的三家商業銀行,是巴林國民銀行、巴林—科威特銀行和奧哈商業銀行。巴林是自由貿易國家,對外資銀行不但沒有限制,還採取積極吸收外資銀行的政策,對境外銀行不徵收任何稅款,不要求繳存準備金,每年只收取1萬巴林第納爾的許可費。
投資銀行的性質居於商業銀行與境外銀行之間,可以與居民之間開展銀行業務,但不準吸收活期存款和辦理透支,亦不繳存準備金。可發行有價證券,提供有關債券買賣的技術諮詢和吸收公司客戶活期存款等。由於巴林對投資資本管理很鬆動,所以資本投資市場發展較快。
其他金融機構,有巴林伊斯蘭銀行、房屋建築銀行,以及社會保險組織。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各類基金會和貨幣交易公司等。其中,各類保險公司、社會保險基金會近20家,貨幣交易公司6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從事中、長期固定利率證券投資。只有貨幣交易公司充當巴林當地客戶與歐洲、遠東金融市場之間的中介人。它們吸收本幣或外幣活期、短期儲蓄存款,代客經營歐洲定期大額存單或其他短期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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