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金融制度是巴林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以中央銀行 (貨幣署) 為核心,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並存的,對外國銀行不加限制、不繳存款準備金、不徵收稅款的體系。貨幣總署成立於1974年1月。它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負責發行貨幣,制訂有關銀行管理和監督的法規,統一組織貨幣,制訂有關銀行管理和監督的法規,統一組織貨幣流通,管理信貸,維持幣值穩定;進行外匯黃金買賣,管理銀行機構和制度。貨幣總署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由財政國民經濟部部長推薦,經內閣批准任命,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的職責是決定貨幣和信貸政策,決定有關貨幣發行、流通和回籠等事項,決定貸款利率、商業票據貼現的手續費,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審批貨幣總署的年度會計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