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巴拿馬運河噸位(Panama Canal Tonnage)指漁船檢驗機構依照《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對在
巴拿馬運河航行的船舶進行巴拿馬運河噸位丈量後獲得的噸位數值,並且會頒發相應的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依照巴拿馬運河管理當局的規定,凡通過巴拿馬運河的船舶,必須向該運河管理當局提交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運河當局有權進行覆核,並按船舶的巴拿馬運河噸位收取通行費。凡需通過巴拿馬運河的遠洋漁船均應向漁船檢驗機構申請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計算方法
“國際噸位丈量公約”雖於1982年7月18日開始生效,但是巴拿馬運河委員會和蘇伊士運河管理局仍然採用自己特有的噸位丈量方法。在1969年國際噸位會議召開時,上列兩個當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在海大494(屆)決議中曾敦促過兩個當局參加,但遲遲未正式加入,追其原因主要是維護運河自身的利益。船舶通過上述兩個運河時要出示運河當局規定的丈量證書,以證書中所列噸位納稅和付費,一般以淨噸位為依據。如通過巴拿馬運河時的過河費按每一淨噸位1.83美元計收。而淨噸位常比“公約”規則算得的大。一艘國際航行船舶除有“國際噸位證書(1969)”,如果通過巴拿馬運河或蘇伊士運河,尚需具備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或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新的“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丈量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與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接軌。總面積的丈量和計算與1969噸位丈量公約所述的丈量方法相同。
淨噸位按下述公式確定:
K
5——係數,
,當乘客數
超過100,或DA等於或小於20.0m,則K
5=0;
V——圍蔽處所總容積,m3;
N1——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總數;
N2——其他乘客數;
蘇伊士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1)總噸位的確定。
在量噸甲板一下的噸位;從量噸甲板到最上層甲板之間每個甲板間的噸位,包括甲板凸層;上甲板及其以上固定圍蔽處所,即上層建築和甲板室的噸位;艙口噸位超過前述3項綜合的0.5%部分。
對於上甲板以上免除計入總噸位的開敞處所,規則有詳細規定。
(2)淨噸位
總噸位減除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及推進處所,所得即為淨噸位。
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從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可看到,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分列為5大項,一般船舶的起居艙室、幹部船舶起居艙室、船長起居艙室、船員專用處所以及駕駛處所。
推進機器處所:規定推進機器處所的減除,採用“多瑙規則”法,以推進機器處所丈量噸位的1.75倍除之。減除噸位的總數不得超過總噸位的50%。
推進機器處所包括:機艙、鍋爐艙、軸隧、軸隧應急出口、滑油循環櫃、機爐操作室、推進必需的發電機和輔機、輔鍋爐、通風采光艙棚、鼓風機和通風圍阱。
普通船舶噸位
排水量噸位
排水量噸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開水的噸數,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噸數。排水量噸位又可分為輕
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實際排水量三種。
(1)輕排水量(Light Displacement),又稱
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員和必要的給養物品三者重量的總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稱
滿載排水量,是船舶載客、載貨後吃水達到最高
載重線時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實際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個航次載貨後實際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長噸)=長×寬×吃水×方模係數(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噸)=長×寬×吃水×方模係數(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噸位可以用來計算船舶的載重噸;在造船時,依據排水量噸位可知該船的重量;在統計軍艦的大小和艦隊時,一般以輕排水量為準;軍艦通過巴拿馬運河,以實際排水量作為徵稅的依據。
載重噸位(D.W.T.)
(1)總載重噸(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據載重線標記規定所能裝載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載運的貨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儲備物料重量的總和。
總載重噸=滿載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淨載重噸(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縮寫D.W.C.T.)。是指船舶所能裝運貨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稱載貨重噸,即從船舶的總載重量中減去船舶航行期間需要儲備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儲備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數。
船舶載重噸位可用於對貨物的統計;作為期租船月租金計算的依據;表示船舶的載運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價及舊船售價的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