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共和國憲法

巴拿馬共和國憲法是1972年10月11日由第一屆全國民眾代表大會通過並生效。1978年和1983年曾作修改。共14部分、29章312條。主要內容:國家領土不能租讓、轉讓或割讓給外國,即使暫時的或部分的也不行。立法權由立法議會行使,議員由直接普選和各政黨提名產生,任期5年。行政權由總統在內閣協助下行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拿馬共和國憲法
  • 通過時間:1972年10月11日
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內閣由總統、副總統和7名部長組成。國務委員會是協商機構,由總統主持,對總統或立法議會議長所提出的事務進行協商。司法權由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基層法庭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任命,經內閣批准,任期10年。武裝部隊成員不得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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