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自然資源局是巴彥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職責,機構設定,
職能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全縣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全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縣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
(八)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全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縣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全市採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岩溶洞穴、鐘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製、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岩溶洞穴、鐘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製、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廳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廳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1、行政股室:
辦公室、人事股、 計財股、地籍股、規劃股、信訪辦、耕保股、監察室、利用股、地質環境股、礦產管理股
2、執法機構:
執法監察局
3、事業單位:
勘測隊、信息中心、統一征地工作站、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
4、派出機構:
巴彥國土資源管理所、興隆國土資源管所、西集國土資源理所、窪興國土資源管理所、天增國土資源管理所、巴彥城郊國土資源管理所、興隆城郊國土資源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