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國家銀行

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巴基斯坦中央銀行。1948年7月1日建立。1948年銀行法授權該行“管理銀行券的發行,保持儲備以穩定貨幣,有效地執行國家貨幣和信貸制度。”1956年國家銀行法進一步擴大該行權力,要求該行“管理和控制巴基斯坦貨幣和信貸體制,使貨幣和信貸體制的完善和發展有利於國家,有利於貨幣穩定,有利於充分利用國家的生產資源”。該行從三個方面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第一,作為發行銀行,控制貨幣發行量,保證貨幣穩定;第二,作為銀行的銀行,通過各種方式控制信貸的增減;第三,作為國家銀行,在限制政府財政赤字方面發揮作用,避免或減少貨幣的財政發行。該行業務由中央董事會監督和指導。董事長、副董事長和8名董事均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首腦為行長,負責指導和控制國家銀行職能、管理銀行業務、主持中央董事會會議。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行長、副行長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受命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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