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利用、管理、保護;地質環境的勘測、防治、保護、評估;土地權屬登記、發證以及土地爭議調解;負責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民眾來信來訪,組織基層國土資源所人事工作和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並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轄區土地礦產資源國情、國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轄區內土地開發復墾、耕地保護和具體開發項目的實施。
(三)負責調查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負責處理土地權屬糾紛、城鄉土地的調查、統計、地籍測繪工作;依法負責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資料的審查、報批和爭議的調解工作。
(四)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方案。
(五)負責轄區內土地的徵收、劃撥、出讓的報批和國土勘測設計工作;負責承辦建設用地資料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依法為政府核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轄區範圍內土地資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備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呈報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承辦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報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環境。
(九)組織審查上報管轄範圍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址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規定報批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
(十)負責管轄區內年度土地管理目標任務的編制及考核評定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科學技術、信息、教育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計畫、統計、財務、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分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人事工作和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