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暫行辦法

巴中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參照《四川省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入巴中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和交易中心”)交易項目的現場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監督部門,是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現場監督人員,是指監督部門委派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現場監督的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業主,是指招標人、採購人、出(轉)讓人等部門或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代理)機構,是指工程建設項目代理機構、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中介和社會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競標人,是指投標人、比選申請人、供應商、競買人、意向受讓方等。
第四條進入交易現場的各方交易主體,必須遵守相關現場管理規定,維護好交易現場秩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政務和交易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必需的場所、設施、設備,為現場監督提供必要條件;
(三)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和服務的制度規範,推行交易流程標準化;
(四)維護交易現場秩序,配合監督部門及時依法處置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
(五)查驗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項目業主、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身份;
(六)依照本辦法規定對進場參與交易活動的機構及人員實施現場管理,記錄、制止、糾正違反有關法規的行為,並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及時書面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七)依照規定組織抽取評審專家;
(八)運用電子監控設施設備全程記錄相關人員在交易現場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完整保存電子監控視頻資料及交易數據資料;
(九)接收現場質疑、異議和投訴,依照職責許可權處理或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十)按照要求對進場參與交易活動的業主單位、監督部門等實施考核。
第六條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查驗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含政府採購)項目業主、代理機構的主體資質;
(三)維護好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
(四)通過全程跟蹤巡查和電子監控等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
(五)指導、監督項目業主、中介(代理)機構、競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依法、規範開展現場交易活動;
(六)依法制止、糾正和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不良行為的機構和人員;
(七)協助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規則,搭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平台;
(八)對超出其管轄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不良行為,依法及時向有管轄權的部門報告或移送;
除上述規定職責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還應當負責按照其職能職責規定,接受和處理現場異議、投訴和異常情況,對行業領域內的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競標人進行管理、考核和培訓。
第三章 交易現場行為準則
第七條項目業主、現場監督、競標人、中介(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在辦理入場登記、領取掛牌(業主代表、監督人員、代理機構、出入證等)、驗證身份後,掛牌進入交易現場參與交易活動;在進入開標廳、評審區域前,應將手機等通訊設備統一存入現場規定地點,禁止帶入評審區域。
第八條監督部門現場監督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遲到、早退、缺席、中途脫崗或監督不在狀態;
(二)擅自拆封或泄露抽取評審專家相關信息,遺失評審專家抽取結果;
(三)不認真審查開標後移送的交易資料或物品,導致資料、物品遺失或將違規資料、物品送入評審室;
(四)允許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開標或繼續開標;
(五)在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干預評審活動;
(六)私自與潛在中標(中選)人串通,泄露評審信息;
(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
(八)不按要求在評審質詢、澄清資料或評審結果上籤字確認;
(九)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九條市政務和交易中心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故意刁難有關人員,拖延安排開標、評審場地;
(二)不嚴格執行主體資格核驗規定;
(三)不按規定維護現場秩序和現場管理;
(四)不按規定進出評審區等特定區域;
(五)私自接觸評審專家,以暗示、許諾、賄賂或威脅等手段影響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六)接受利害關係人賄賂;
(七)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專家抽取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規定職責審查相關資料,無理刁難、拖延、拒絕抽取評審專家;
(二)不按規定封存通訊工具;
(三)泄露評審專家抽取信息;
(四)超內容回答專家路線諮詢、請假電話;
(五)以暗示、許諾、賄賂或威脅等手段影響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六)接受利害關係人賄賂;
(七)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已接受邀請,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
(二)攜帶或試圖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評審現場;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評審,或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
(四)拒絕接受或阻擾相關部門、機構依法依規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五)故意拖延評審時間,或違反規定索要勞務費、交通費;
(六)按規定應迴避而未申請迴避;
(七)干預他人獨立評審,發表傾向或歧視性的意見,或串通其他專家操縱評審結果;
(八)私下接觸競標人和中介(代理)機構人員,收受財物或其他好處;
(九)在評審過程中擅自對外聯繫;
(十)評審出現較大失誤,造成錯評、誤評;
(十一)評審結束後將與評審有關的資料帶離現場;
(十二)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項目業主代表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規定預約交易場地或不進場交易;
(二)不配合做好現場相關工作,影響交易正常進行;
(三)擅自進入評審區、監控區等特定區域;
(四)未完成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等手續,或項目內容、招標(採購、拍賣、掛牌等)方式變更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進場交易;
(五)與其他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
(六)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檔案等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七)自行招標(採購、拍賣、掛牌等)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現場管理相關制度;
(八)未及時調解中介(代理)機構與評審專家的勞務費糾紛;
(九)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中介(代理)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完成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等手續,或項目內容、招標(採購、拍賣、掛牌等)方式變更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進場交易;
(二)不按規定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三)不按規定預約和確認交易場地,確認場地後隨意取消或無故不進場交易,確認進場交易的時間與公告發布的交易時間不一致;
(四)不按規定、不及時提供專家抽取資料,或專家抽取資料不齊全等影響專家抽取工作正常進行;
(五)由於組織不力等原因導致交易現場秩序混亂;
(六)不按規定接收投標、競買等競標檔案,不按規定對標的瑕疵予以披露,不按規定中止或終止交易活動;
(七)與其他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合法利益;
(八)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檔案等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九)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進場從事中介業務;採取各種手段阻止潛在競標人進場交易或向評審專家明示或暗示其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
(十)評審期間擅自進入評審室、監控室等禁入區域;
(十一)不按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費、交通費等;
(十二)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競標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因遲到、資料不齊、資格條件不符合等因素強行要求交易;
(二)在開標、評審現場大聲喧譁、起鬨、無理取鬧、不佩戴出入證、拒不服從現場管理,干擾現場交易秩序;
(三)參與圍標、串標,在現場採取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標人;
(四)在被限制參與交易活動的期限內參與競標;
(五)向交易相關方或現場管理人員、現場監督人員支付財物或其他好處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違規聯繫和接觸評審專家,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或謀取中標;
(七)以他人名義競標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競標;
(八)偽造、編造資格、資質證書或其他證書、資料參與競標;
(九)評審期間擅自進入評審室、監控室等禁入區域,在禁止區域使用通訊工具;
(十)在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方式中,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出(轉)讓方的選擇,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競爭結果;
(十一)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政務和交易中心制止、通報、如實記錄;造成不良後果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監督部門、市政務和交易中心未按規定履行現場監督、管理職責,嚴重影響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嚴格監管或失管、失察;
(二)未及時處理交易活動現場違法、違規行為;
(三)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現場監督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現場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的,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或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專家抽取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市政務和交易中心制止、糾正、記錄,並按規定程式書面報送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作出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中(六)、(七)、(八)、(九)、(十)款等規定的,依法應認定為評審無效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現場依法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代表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中介(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市政務和交易中心應當會同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政策及交易現場管理制度規定,予以制止、糾正,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予以通報,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及時移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競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市政務和交易中心應按照交易現場管理制度規定予以制止或糾正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予以通報,作為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進入市政務和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政務和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曝光,並記入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相關規定或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巴中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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