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

已完,賦役用語。清代凡地方官員經征額編之地丁錢糧,在例定奏銷之限期,已經征解之數額。

賦役用語。清代凡地方官員經征額編之地丁錢糧,在例定奏銷之限期,已經征解之數額謂之“已完”,尚未征解之數額謂之“未完”。並規定,徵收之錢糧,以解交司庫者為已完,只報征存而未解司庫者不計。每徵收正雜錢糧,經征官將已、未完數目按月造冊申報上司查核,除例應留存備支之數外,應盡收盡解,催征各官隨時抽查。若有以完作欠或以多報少及遲延不解者,查明參處。至年終令道府檢查該州縣徵收紅簿及花戶串根,核明留支、起解及完欠之數,申報督撫咨部,並對經征各官考成,以應徵數額作為十分,計算已完、未完之分數,分別議敘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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