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投資回收期法是指在不計利息的條件下,用投資額大的方案比投資額小的方案所節約的經營成本,來回收其差額投資所需的期限。
差額投資法用於幾個都能滿足相同需要,但要求在這些方案中選優時進行比較。前提是各方案滿足可比要求。
簡單的說,就是兩方案的投資差額比上兩方案的年經營差額,算出來的是投資差額的回收期。
當兩個比較方案年產量不同時,以單位產品的投資費用和經營費用來計算差額投資回收期,也就是每個費用均除以相關的產量,再行計算。
特別是當有多個方案進行比較選優時,首先要將其排序,以投資總額從小到大排列,再兩兩比較選優。
差額投資回收期法的評價準則是基準投資回收期,當PaPc時,選投資小的方案,因為差額投資回收比基準回收期還要慢,當然不能多投資。
最後,差額投資回收期法只能用來衡量方案之間的相對經濟性,不能反映方案自身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