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巫山縣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34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有關單位等(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以促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為主要目標,在用好財政增量資金的同時,著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第四條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應當遵循“摸清存量、分類處理;上下聯動、全面推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多管齊下、懲防並舉”的原則。
第二章結轉結餘資金範圍
第五條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尚未下達到預算單位、留在縣財政部門的結轉結餘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
第六條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尚未下達到預算單位、留在縣財政部門的結轉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
第七條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轉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轉移支付。
第八條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
第三章盤活措施
第九條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由縣財政部門進行清理,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由縣財政部門進行清理,對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第十一條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由縣財政部門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進行清理。
(一)預算尚未分配到預算單位並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縣財政交回市財政統籌使用。
(二)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縣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
(三)預算已分配到預算單位並結轉兩年以上的結餘資金,由縣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四)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的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縣財政部門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同時預算單位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部門預算結餘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縣財政收回統籌使用。主要採取以下措施分類處理:
(一)收回抵扣借款。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預算單位向縣財政(含國庫支付中心)借款未歸還的,由縣財政部門出具檔案直接扣收用於歸還預算單位借款。
(二)留歸繼續使用。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對已完工並正在接受審計的項目,由預算單位提供相關依據,經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可留歸預算單位繼續使用,並在一年內使用完畢。
(三)收回重新安排。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預算單位需要繼續實施的項目,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管理,按照程式重新申請和安排。
(四)收回統籌使用。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的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縣財政收回主要統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鐵路公路建設等重點領域。
第十三條一般公共預算和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中,未滿兩年需調整用途的,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縣財政應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編制年度預算調入後的規模一般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5%。超過5%的,應沖減赤字或化解政府債務。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要提前做好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前期準備工作,確保資金下達即能實際使用;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的資金,要及時調劑用於規劃內的其他項目,經縣財政部門確認,並按程式報縣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縣財政部門要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儘快撥付投入使用。
第四章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預算編制管理制度。逐步推進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編制三年財政規劃,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目標明確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編制三年滾動預算,逐步開展義務教育、衛生、社保就業、環保等重點領域三年滾動預算試點。
第十八條健全項目預算審核機制。預算單位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等前期準備工作;縣財政部門加強項目庫管理,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提出規劃期內將要開展的項目報縣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九條建立財政存量資金定期報告制度。預算單位每季度結束後3日內,應將上一季度財政存量資金情況報送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應將上一季度財政存量資金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送市財政。
第五章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預算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及時結清往來款項,確保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真實反映。
第二十一條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嚴禁違規採用權責發生制方式虛列支出。
(一)從2015年起,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外,縣財政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
(二)已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最遲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
(三)對實行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項,縣財政部門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收回下列結轉結餘資金,縣財政應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一)收回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縣財政作為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二)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縣財政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收回結轉結餘資金時,其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收回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
(二)縣財政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三)縣財政安排使用時,調整支出科目的,應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四條預算單位交回結轉結餘資金,其會計核算賬務處理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要增強大局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本單位財政存量資金管理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部門要加快預算批覆和轉移支付下達進度,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存量資金。同時,要加大跟蹤督促力度,加強工作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支出進度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力的要及時通報。
第二十七條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專項檢查,重點核查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該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統籌用於規定領域等問題,促進存量資金儘快落實到項目和發揮效益。對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確保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落實到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預算已分配到縣級有關主管部門並由主管部門進行再次分配的資金,比照本暫行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巫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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