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縣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範招標機構代理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保障國有資金項目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及國家住建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巫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或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招標代理業務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規劃等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四條縣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第五條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或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或國家住建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代理超越其資質許可範圍的代理業務,不得以其它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或者投標諮詢服務,不得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它利益關係,不得對已施工或已簽訂契約的項目進行招標代理。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時,應當認真了解招標項目的審批和招標方案的核准情況,招標人未辦理招標方案核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告知招標人先辦理招標方案核准。
第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託後,應在送招標檔案審核備案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並報縣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巫山縣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備案表》(附屬檔案1)。項目組人員的構成,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特點和招標人的要求確定有從業資格的人員。人員若有變更,應經招標人、縣發展改革委同意,填寫《巫山縣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變更備案表》(附屬檔案2)。招標代理機構每次出席開標現場會工作人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註冊造價師或註冊招標師1人。若造價師或招標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開標會,招標代理機構應寫出詳細說明,法定代表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所代理項目的開標負責人,經縣發展改革委領導簽字同意後才能出席開標會。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受理招標代理項目後,應依法編制招標檔案,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檔案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憑執業資格證、單位工作證進入開、評標室,嚴格按照規程組織開標、評標活動;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0日內,向招標人、縣發展改革委、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完整招標投標檔案資料。
第三章招標代理機構考核
第十條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招標人、發展改革委、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別對招標代理機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分,實行一項目一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開、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情況進行評價,填寫《評標委員會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分表》(附屬檔案3)、《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分表》(附屬檔案4)送縣發展改革委。招標結束後,招標人、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情況進行評價,填寫《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分表》(附屬檔案5)、《巫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分表》(附屬檔案6),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3日內送縣發展改革委和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縣發展改革委根據城鄉建委、農委、經濟信息委、交通局、國土房管局、水務局、市政園林局、移民局、林業局等行政監督部門及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各環節中存在服務不到位、業務出現差錯、違反相關規定等情況,進行考核扣分,填寫《巫山縣發展改革委對招標代理工作考核扣分表》(附屬檔案7)。
第十三條考核計分辦法。縣發展改革委在每個招標項目簽訂契約後5日內填寫《巫山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考評分匯總表》(附屬檔案8)進行匯總計分。縣發展改革委按照招標人、評標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評分乘其權重比(招標人30%、評標委員會20%、行政監督部門30%、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減縣發展改革委的考核扣分,即為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最終考評得分。
第十四條因招標代理機構責任導致招標失敗或重新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或中央投資項目,該項目評價分得零分,並承擔相應的經濟等責任。非招標代理機構責任導致招標失敗或重新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或中央投資項目,不對該項目評分。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最終考評得分每月在巫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對考評結果有異議,自考評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發展改革委書面提出,詳細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否則,不予受理。縣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經過調查後認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予以採納。
第五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作為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信用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扣減代理機構考核分,給招標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三)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七)編制的招標檔案嚴重失實或招標檔案內容不全、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代理工作準備不充分(如組織開評標活動的項目組人員不足、未為評審準備好必要的評標資料、項目組人員不能熟練操作電子輔助評標系統等)或代理工作差錯而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幫助投標人借用資質參加投標的;
(十)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招標人、投標人或者不同投標人提供諮詢服務的;
(十一)拒絕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或者不配合調查、檢查等行為的;
(十二)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迴避的;
(十三)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國家工作人員或委託直接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和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從事巫山縣招標代理工作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量化考核得分低於80分的代理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暫停一年巫山的代理業務,低於70分的代理機構暫停三年巫山的代理業務。因投訴、舉報正在接受相關監督部門調查的代理機構,暫停在巫山縣的招標代理業務;暫停或停止在巫山縣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若在巫山縣有其它項目代理業務同時停止,經監督部門同意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其它招標代理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