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專利資助與獎勵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專利資助與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政府
巫山縣專利資助與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激發全縣科技創新積極性,鼓勵企業和個人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專項資金,將上年專利資助與獎勵所需資金納入本年度縣財政預算中,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條專利資助與獎勵專項資金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條凡專利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國內專利的或已取得國內外專利授權的,可申請專利費用資助與獎勵。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為註冊並納稅在本縣的企業,且申請和授權的專利要符合其主營業務範圍;
(二)專利第一申請人為具有本縣戶籍的個人;
(三)專利第一申請人能夠提供本縣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證明的個人。
第五條專利費用資助與獎勵項目
(一)對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予以一次性資助;
(二)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予以一次性獎勵;
(三)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後,予以一次性獎勵;
(四)企業(個人)實施自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已經實現批量生產,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五)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專利費用資助與專利授權獎勵標準
(一)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按如下標準予以一次性資助:
1.發明專利:個人800元/件、企業15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個人100元/件、企業500元/件;
3.外觀設計專利:個人100元/件、企業300元/件。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後,按如下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1.發明專利:50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
3.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
(三)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後,按10000元/件予以一次性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不超過兩個國家和地區)。
(四)企業或個人實施自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含外觀設計),以其專利產品年納稅(含國稅、地稅)額度作為獎勵依據。對專利產品年納稅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個人,按其專利產品年納稅的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凡專利產品年納稅在10萬元以下的不予獎勵。
(六)在專利授權獎勵中,屬於職務發明的,獎勵發明人或設計人金額應不少於總額的50%。專利實施獎勵中獎金的30%可用以獎勵本專利發明人。
(七)維持3年以上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再予以一次性獎勵3000元/件(需提交連續三年的年費繳納收據)。
第七條申請中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縣中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重慶專利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受理通知書(原件、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重慶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原件、複印件);
(四)法人申請的需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巫山縣戶籍身份證(複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需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及國外(含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授權後,申請一次性獎勵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縣中國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或《巫山縣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國、港澳台地區專利局授予的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法人申請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巫山縣戶籍身份證(複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四)專利權人為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申請專利實施獎勵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縣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國外、港澳台地區專利局授權的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或者專利證書(複印件);
(三)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新產品、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產品、著名商標產品證書及檔案(複印件);
(四)專利產品納稅有效證明材料(國稅、地稅納稅複印件);
(五)單位申請的需提交年檢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自然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巫山縣戶籍身份證(複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六)需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獲得中國專利獎後,申請獎勵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縣中國專利獎獎勵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中國專利獎的獎勵證書及檔案(複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須提交年檢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自然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巫山縣戶籍身份證(複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四)需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專利資助獎勵採取自主申報原則,申請人須在專利申請受理或專利授權後規定時間內提出資助與獎勵申請。超過此期限未申請資助或申請獎勵的專利,取消資助或獎勵資格。申請資助或獎勵的專利無專利權屬糾紛。
縣科委(知識產權局)於受理資助與獎勵申請後進行集中審核,對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發付款憑單。申請資助、獎勵的個人,憑單領取現金資助或獎勵;申請資助、獎勵的單位,在提交單位銀行賬號後,由縣科委(知識產權局)通過銀行劃入單位賬戶。
第十二條申請資助的專利,如有以下情況,同一專利申請人只可就其中一項專利申請資助:
1.以同一技術方案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
2.以同一技術方案相關技術特徵的不同組合或配比申請多項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
3.以相近似圖案與色彩結合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的。
第十三條申請資助、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真實材料及憑證。對疑似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縣科委(知識產權局)將暫緩發放資助,待授權後與授權獎勵一併發放。經審查,受資助、獎勵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申請材料有虛假情況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由縣科委(知識產權局)收回所獲資助及獎勵費用,同時予以公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縣科委(知識產權局)可以對申請資助與獎勵、獲得資助與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資助、獎勵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將停止發放資助或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辦理程式
(一)縣科委(知識產權局)每年1月對上年度專利實施獎勵申請和獲得中國專利獎獎勵申請集中受理,3至4月對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專利申請和授權集中受理,並根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審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經審核無誤後由縣財政局、縣科委(知識產權局)核撥資助或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科委(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巫山縣專利資助與獎勵辦法》(巫山府辦發〔2013〕13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