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美術行業榮譽稱號試行辦法

《工藝美術行業榮譽稱號試行辦法》在1988.01.11由輕工業部,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藝美術行業榮譽稱號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11日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總則,評審條件,審批程式,表彰與獎勵,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我國工藝美術人員的突出貢獻,促進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藝美術榮譽稱號定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對其中貢獻特別突出者,建議授予國家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工藝美術行業(包括美術陶瓷、民族樂器、美術玻璃製品等)中的工藝美術人員。

評審條件

第四條
凡榮獲“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工藝美術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豐富的創作實踐經驗及高深的藝術造詣和修養;
(二)作品風格獨特或有技藝絕招,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技藝、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僅為我國同行公認,而且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四)對我國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和工藝美術隊伍的建設有突出貢獻。

審批程式

第五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輕工業廳(局)負責選拔推薦,整理申報材料,報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
選拔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廣泛聽取和尊重同行專家的意見,要堅決反對論資排輩,嚴禁不正之風。
第六條
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榮譽稱號的資格。
評審委員會由工藝美術行業中辦事公道的知名專家和有關人員組成,其中知名專家不少於2/3。

表彰與獎勵

第七條
輕工業部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和一次性獎金。獎金從部長基金中支付。
第八條
編纂具有文獻性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傳略,對他們的絕技和瀕臨滅絕或散落在民間的傳統工藝,進行蒐集整理,拍攝錄相資料,避免絕技失傳。
第九條
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可在國內或國外為他們舉辦作品展覽專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保存他們的珍品,以向國內外宣傳中國傳統工藝的藝術光輝,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
第十條
適當組織“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國內外考察,切磋技藝,交流經驗等活動。
第十一條
設計製作“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標記,鑲嵌在本人作品上。

附則

第十二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每3年評選1次。
第十三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是終身榮譽稱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研究,可以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並停止因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偽造事跡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品行墮落,在民眾中影響很大的;
(三)因有嚴重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輕工業部過去授予的“中國工藝美術家”自“試行辦法”下發之日起改稱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第十五條
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授工藝美術行業榮譽稱號的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在本辦法頒發前,有的省、直轄市,曾以地方名義對當地卓有貢獻的工藝美術人員評授了工藝美術大師稱號,本辦法頒發後,凡地方已經評授的大師,必須在大師稱號前冠以省市名稱,如“××省(市)工藝美術大師”。省以下單位和跨地區的聯合性組織、企業集團等,均不得評授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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