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評審辦法(試行)是一份公文。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揭府辦〔2011〕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評審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碰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評審辦法(試行)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評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弘揚我市傳統文化,促進我市傳統產業和特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市從事玉雕、雕塑、漆器、抽紗刺繡、服裝、裝飾、民間美術、金屬工藝、編織工藝等工藝美術製作、設計和研究的人員榮譽稱號的評審和授予。
第三條 榮譽稱號為:“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
第四條 成立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組建工藝美術專家庫和確定每個評審年授予榮譽稱號的人數,並對經評審通過、擬授予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的人員進行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在每個評審年從工藝美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人員資格審查,做好公示等與評審活動有關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13人組成,必須11人以上(含11人)到會方能召開,評選表決以1人1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的票數達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為之通過。
第七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祖國,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工藝美術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均可申報“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
第八條 申報“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工藝美術專業15年以上(含15年)並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二)有豐富的創作實踐經驗及高深的藝術造詣和修養;
(三)作品風格獨特或有技藝絕招,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在技藝、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為同行公認,在市內外享有較好的聲譽;
(五)對我市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和工藝美術隊伍的培養有突出貢獻;
(六)獲得重大國際專業展覽評比二等獎以上(含銀獎及相當等次以上,下同)兩項,或國家級專業評獎二等獎以上兩項,或省級專業評獎一等獎以上兩項;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撰寫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論文、經驗材料2篇以上。
第九條 雖未能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有特殊業績者,可破格申報。
第十條 申報人員不受學歷和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培訓水平的限制。
第十一條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每兩年評審一次,在評審年的7月至9月份進行。
第十二條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市、縣(市、區)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或由申報人所在單位直接推薦,連同申報材料於評審年的8月1日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該辦在8月10日將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公示10天;
(二)評審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評審委員會將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向社會公示10天;
(四)領導小組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定;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審定結果,授予相應人員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反映申報人藝術造詣、成果的綜合材料;
(二)填寫《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推薦表》;
(三)個人學歷、職稱、獲獎作品、發表論文等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藝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體積太大不便運送或者由貴重物品製成的,可提供能反映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碟)。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中的綜合材料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個人簡歷;
(二)主要藝術成果;
(三)技藝特點;
(四)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五條 上述申報材料,不同類型的實物代表作品不得少於兩件(含兩件),書面或其他媒體申報材料一式3份,並裝訂成冊。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要求內容具體、真實、字跡端正、清楚。
第十七條 各地、各單位在推薦過程中,應實事求是,廣泛聽取和尊重同行專家的意見,反對論資排輩,嚴禁不正之風。
第十八條 “揭陽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為終身榮譽。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由領導小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同時通報終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嚴重喪失藝德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評審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不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每屆評審所需經費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市財政局申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