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說明
說明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範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強制性條文的解釋。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為了提高規範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北京
三里河路九號,郵政編碼100835),供以後修訂時參考。
修訂本規範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編制組成員:
參編單位: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河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編制組成員:王海宏 謝洪學 吳 松
胡曉麗 吳佐民 文代安 賴銘華 金春平
周明科 李艷海
規範內容
1 總 則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
1.0.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4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5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1.0.6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1.0.7 本規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應作為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
1 附錄A為建築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工程。
2 附錄B為
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裝飾裝修工程。
3 附錄C為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安裝工程。
4 附錄D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城市市政建設工程。
5 附錄E為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園林綠化工程。
6 附錄F為礦山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礦山工程。
1.0.8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工程量清單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2.0.2 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數字標識。
2.0.3 項目特徵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徵。
2.0.4 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
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2.0.5 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2.0.6 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契約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契約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契約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0.7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8 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契約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2.0.10 索賠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2.0.11 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分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做的簽證證明。
2.0.12 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台班等的消耗標準。
2.0.13 規費
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2.0.14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附加等。
2.0.15 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17 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18 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19 工程造價諮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企業。
2.0.20 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2.0.21 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造價。
2.0.22 契約價
發、承包人在施工契約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2.0.23 竣工結算價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契約約定的最終工程造價。
替代說明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GB 50500-2008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原《建設工程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GB50500——2003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