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度的推遲一般分為工程延誤和工程延期,其責任和處理方法不同。
(1)工程延誤。由於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稱之為工程延誤。由於工程延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包括承包商在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下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同時,由於工程延誤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承包商還要向業主支付誤期損失補償費。由於工期延誤所延長的時間不屬於契約工期的一部分。
(2)工程延期。由於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長,稱之為工程延期。經過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延期,所延長的時間屬於契約工期的一部分,即工程竣工的時間等於標書中規定的時間加上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工期延期時間。可能導致工期延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未按時間向承包商提供圖樣,惡劣的氣候條件,業主的干擾和阻礙等。判斷工程延期的總原則就是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工程延長或中斷,工程中出現的工程延長是否為工程延期對承包商和業主都很重要。因此應按照有關的契約條件,正確地區分工程延誤與工程延期,合理的確定工程延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