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設計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設計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申請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應按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許可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許可資質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設計活動。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1年以上。
(二)資歷和信譽
1、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業務3年以上。
2、參與不少於2項、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項目設計。
3、無設計質量事故。
4、社會信譽良好,達到行業信用評價規定標準。
(三)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級註冊建築工程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於2人,一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建築專業3人、結構專業3人、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2人、防化專業1人、給水排水專業2人、電氣專業2人、通信專業2人。
2、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於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建築、結構、防護專業的非註冊人員,應擔任過不少於3項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4、獲得過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獎項不少於2項。
5、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四)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擁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裝備配套齊全。
2、組織管理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
3、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六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資歷和信譽
1、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業務5年以上。
2、無設計質量事故。
3、社會信譽良好,達到行業信用評價規定標準。
(三)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級註冊建築工程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於1人,二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建築、結構、公用設備暖通空調、防化、給水排水、電氣專業均不少於1人。
2、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於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建築、結構、防護專業的非註冊人員,應擔任過不少於1項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四)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擁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裝備配套齊全。
2、組織管理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
3、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七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承擔業務範圍:
(一)甲級
承擔全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承擔人防指揮所工程項目設計業務,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
取得甲級許可資質的單位承攬設計業務時,應到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設定障礙。
(二)乙級
承擔發證機關行政管轄區域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各類人防指揮所)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八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時,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九條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應當向設計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編號發放,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首次申請許可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計許可資質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合伙人協定;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及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設計許可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證書複印件;
(七)設計許可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複印件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設計許可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單位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
(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辦公地址的;
(二)變更設計單位法人代表的;
(三)變更設計單位名稱的。
第十三條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收到設計單位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准變更的有關檔案;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設計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五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設計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經審查合格後,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合併,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設計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設計單位分立或改制,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辦理。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在領取新的工程設計許可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設計單位從事的設計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十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含)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設計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設計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人防部門對違法違規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活動的許可資質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發證機關撤回其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對申請註銷許可資質的設計單位,及時辦理註銷手續並對外公示。
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註銷許可資質申請,經批准後交回資質證書: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掌握設計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對設計單位受到處理、處罰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設計單位應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契約違約等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初審通過;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人防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設計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資質。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證書的,人防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資質。該設計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設計許可資質證書,一經發現,取消許可資質;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設計單位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相應的人防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軍隊設計單位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許可資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