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固之限

清制,凡興修工程,均應有質量安全之保證期限,稱為保固。如城垣保固三十年;在京衙署保固十五年,十五年之外、二十五年以內槽朽者,該衙門自行修理,二十五年之後,始準動項興修。監牆荊茨保固十個月。各省衙署拆卸大修者, 保固十年。倉廒、監獄、庫座等項工程,每年動支額設歲修銀兩分別粘修, 及零星修理者,保固三年;其挪移拆建大修者,保固十年。營房墩汛亦如之,沿江、沿海等處,六年後即準興修。直隸、江南、山東、河南埽工保固一年。堤岸土工,直隸永定河保固一年,北運河二年,南運河、通惠河三年,豫、東二省黃河一年,江南、山東運河二年。江蘇海塘柴埽各工保固一年,土塘二年,石塘三年,柴塘三汛。浙江海塘,石塘保固一年,附石土塘半年,土備塘三年,柴塘竹簍三汛;江塘,石塘保固三年,柴埽工保固三汛。江西江防石工與浙江同。湖北江夏蕎麥灣,照黃河之例保固一年,荊州萬城堤工保固十年,漢陽江工保固三年,四川都江堰工保固十年。如未滿保固期限而倒塌者,令原辦官賠修,先墊用公帑,工竣後,按數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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