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根據
工業建築功能和視覺工作的要求,選擇合理的照明方式和裝置,創造良好的室內
光環境。
特點
工業建築照明照度要求變化大、
照明方式繁多,照明光源選擇,尤其是特殊場所的照明光源選擇要求嚴格。由於工業生產的精細程度不同,對照度要求也不同。精密
加工車間要求的照度(1000~1500勒克斯)比一般加工車間(75~200勒克斯)要高得多,而檢驗工作照明要求則更高。
根據生產工作面的密集程度應採用相應的
照明方式,如密集型生產車間多採用一般照明或分區一般照明,非密集型的生產車間採用混合照明。
生產車間因為工作性質和頂棚高低不同,應採用不同的光源,如頂棚高度高於10米以上的車間,宜採用氣體放電燈;頂棚高度為6~10米的車間,宜採用帶反射型燈罩的氣體放電燈、光線向上斜射的壁燈和柱燈等;頂棚高度在5米以下,又從事比較精細的工作的車間,主要採用螢光燈。需要識別顏色的工作場所,則應採用顯色指數大的照明光源。
特殊的生產場所,如有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危險物,有濕氣、水滴,有腐蝕性氣體和多振動場所等,應採用相應的安全照明措施。
設計步驟
首先根據工作對象的視覺特徵、工作面在室內的分布密度等條件,確定照明方式;然後根據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識別對象與背景亮度對比等特徵,按
照明標準確定所需照度和照明質量;再根據照明場所的空間尺寸和照度要求,來確定
照明光源和
照明燈具,及其懸掛高度等;最後,進行
照明計算,求出需要的光源功率和燈具數量或按預定功率核算照度。此外對特殊的生產場所應考慮相應的照明安全措施。
檢驗照明
在工業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中為了及早而準確地檢查所需識別的對象有無異常以便進行相應處理而設定的檢驗照明裝置。檢驗照明的方式取決於被檢查物有無光澤和明暗程度。對於有光澤表面的檢驗對象,由於投射其上的光產生反射,可能造成識別困難;為減輕和排除這種干擾,應使光線照射方向與觀測方向一致,或使光線從觀測者的左側或右側照射,或採用擴散照明。對於表面有缺陷的檢驗對象,一般採用集光型照明裝置,可提高照明效果。對於移動的檢驗對象要求照度高,並且檢驗對象作橫向移動比作縱向移動較易於觀察檢查。對於檢查色彩的場所,應根據檢查內容選擇顯色性適宜的照明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