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2023年第四季度電信服務質量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2023年第四季度電信服務質量的通告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2023年第四季度電信服務質量的通告》。
2024年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2023年第四季度電信服務質量的通告》。內容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現將2023年第四季度電信服務有關情況通告如下:一、電信服務重點工作情況(一)提升信息通信服...
為推進電信服務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現將2015年第二季度電信服務有關情況通告如下:一、電信服務基本情況 (一)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截至二季度末,全國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5.35億戶,其中行動電話用戶12.93...
關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若干改革舉措的通告 工信部信管函〔2023〕1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電信設備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信服務質量的通告(2019年第2號)》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6月27日。檔案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現將2019年第一季度電信服務有關情況通告如下:一、電信和網際網路...
2016年11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網安函﹝2016﹞45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詐欺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從嚴從快全面落實電話用戶實名制、大力整頓和規範重點電信業務、堅決整治網路改號問題、不斷提升技術防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目錄 1 前言 2 具體內容 前言 編輯 語音 工信部聯通[2014]182號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出的服務質量承諾;(六)諮詢投訴渠道;(七)雙方的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九)訂立協定的日期;(十)協定的有效期;(十一)雙方的簽字、蓋章等確認信息。七、在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信...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和《關於推薦第四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14〕125號),經評審和公示,我們確定了第四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
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發布)規定,我部對持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了2010年度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並分別於2011年4月19日及5月16日公布了兩批年檢整改企業...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簡介 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詐欺工作的實施意見 工信部網安函﹝2016﹞452號 為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近期系列決策部署,細化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的通告》要求,有效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
(一)基礎電信企業不得與民營企業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定。 (二)基礎電信企業在向民營企業提供相關寬頻網路資源時,其服務質量應不低於自身業務服務質量,相應價格應與民營企業平等協商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收回部分電信網碼號的通告 工信部信管函〔2020〕286號 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有關規定,經公示且無異議,我部現收回部分電信網碼號(詳見附屬檔案)。上述碼號原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退...
十六、轉售企業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網路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的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通告規定的,由電信管理...
2023年7月1日起,依據工信部發布《關於啟用和推廣新型進網許可標誌的通告》,正式啟用新型進網許可標誌。電信設備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國寬頻接入市場具體情況和特點,2014年12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向民間資本開放寬頻接入市場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