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的有色金屬行業管理職能劃轉我部。為明確職責,進一步促進有色金屬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加強和改善行業管理,我部重新修訂了《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工信部原〔2010〕350號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工信部原〔2010〕3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的有色金屬行業管理職能劃轉我部。為明確職責,進一步促進有色金屬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加強和改善行業管理,我部重新修訂了《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的鉛鋅冶煉企業公告申請,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程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的鉛鋅冶煉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材料一併報送我部。
二、我部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覆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請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好本地區鉛鋅冶煉企業的公告管理工作,於2010年9月30日前,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我部。
聯繫人:原材料工業司 張鳳奎 黃瑜
電話:略
郵編: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鉛鋅冶煉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發揮先進企業的示範和引導作用,推進鉛鋅行業結構調整,依據《鉛鋅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鉛鋅冶煉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鉛鋅冶煉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各級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鉛鋅冶煉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三同時”等手續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程式要求;
(五)企業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鉛鋅冶煉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鉛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報表(見附屬檔案)。公告申請書應對本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中企業布局及規模、外部條件、工藝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等方面的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並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覆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於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複審或現場核實。徵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後,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後,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已公告企業的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鉛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2、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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