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推動移動網際網路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路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網際網路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 形式:通知
  • 發起者:工業和信息化部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網際網路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路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網際網路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發展,鼓勵移動智慧型終端生產企業、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路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移動智慧型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行為,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分發服務。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分發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網路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預置軟體(以下簡稱預置軟體)的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傳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套用軟體、捆綁推廣其他套用軟體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中安裝套用軟體,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套用軟體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體安裝及運行所需許可權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套用軟體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體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體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慧型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可卸載。
(一)移動智慧型終端的基本功能軟體是指保障移動智慧型終端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運行的套用軟體,主要包括作業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慧型終端硬體正常運行的套用、基本通信套用、套用軟體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體,至多有一個可設定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體之外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慧型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體的資源檔案、配置檔案和用戶數據檔案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體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作業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復;應保證移動智慧型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體的一致性;移動智慧型終端新增預置軟體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從事套用商店等移動套用分發平台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中預置了移動套用分發平台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套用軟體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套用軟體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套用軟體管理機制,對套用軟體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套用軟體等違法違規軟體,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套用軟體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體,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套用軟體提供者在提交套用軟體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許可權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體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套用軟體,以及該軟體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訊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伺服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套用軟體,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套用軟體,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路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套用軟體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套用軟體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套用軟體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套用軟體。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套用軟體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套用軟體,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傳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套用軟體,可向網路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採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採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套用軟體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套用軟體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慧型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具有作業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套用軟體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慧型終端預置套用軟體,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套用商店等移動套用分發平台下載、安裝、升級的套用軟體。
移動套用分發平台是指網站、套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下載、安裝、升級的套用軟體平台。
移動智慧型終端預置套用軟體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慧型終端出廠前安裝的套用軟體。
惡意套用軟體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路安全的套用軟體。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網際網路,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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