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與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及其裝卸作業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的運輸及其裝卸作業,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及其裝卸作業亦可參照使用。
本規程不適用於林場、建築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
引用標準
GB 1589 汽車外廓尺寸限界
GB 146.2 標準軌距鐵路建築限界
GB 6389 工業企業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GB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11342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J 12 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範
GBJ 22 廠礦道路設計規範
基本要求
3.1 應根據工藝流程、運輸量和物料性質,選用適當的運輸方式,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從設計上保證運輸、裝卸作業的安全。
3.2 廠內建(構)築物、設備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鐵路線路和道路的建築限界,並不得妨礙視線。現有已侵入限界的圍牆和各種建(構)築物必須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構)築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時應予解決;未拆除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在侵限處設定侵限警告標誌。
3.3 製造、改造和改裝的運輸、裝卸設備,應有由主持設計和生產的有關單位出具完整的技術檔案和使用說明書。
3.4 應建立運輸,裝卸設備的技術檔案,有計畫地對運輸,裝卸設備進行大、中、小修和維修保養工作。新購、改造、改裝和修復後的運輸、裝卸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和試運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並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後,方準使用。
3.5 從事運輸工作的新職工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員帶領下工作,按不同崗位確定不同的培訓時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進行一次訓練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操作。
3.6 從事運輸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方能繼續擔任原職工作。
3.8 有害物料的運輸,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9 原有線路改造、鄰近路基施工(特別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過路基構築物施工、跨越鐵路線路和道路或橫穿路基和橋樑敷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經工廠總圖管理和運輸部門批准。
3.10 在運輸線路附近施工時,應事先得到運輸部門的批准,不得占用運輸設備,並採取防護措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鐵路運輸
4.1 鐵路運輸設備
4.1.1 鐵路線路應按設計標準鋪設,並保持路基堅實穩固、道床密實、排水設施完整暢通。
4.1.2 廠內鐵路線路路基在路堤護道邊線外、路塹天溝邊線外和平地側溝邊線外1m以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並不得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4.1.3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線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3m。現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站場,當改、擴建站場條件困難時不得小於2.8m;在梯線、平面調車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線等經常有調車人員上、下車作業的一側,不得小於3.5m。
4.1.4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樑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定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4.1.5 岔線與正線、到發線接軌時,均應鋪設安全線。岔線與站內到發線接軌,當站內有平行進路及隔開道岔並有聯鎖裝置時,可不設安全線。
在
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為超過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末端設定安全線。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小於50m。
4.1.6 廠內車站應設在平直的線路上,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大於1.5‰。在困難條件下,可設在不大於2.5‰的坡道上,但必須採取防溜措施。站線曲線半徑在困難條件下不得小於400m;僅有2至3條配線時,曲線半徑不得小於300m。
4.1.7 廠內鐵路線路最小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的規定,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1 廠內鐵路線路最小曲線半徑 m
表 2 廠內鐵路線路最大縱向坡度
危險物品裝卸線的曲線半徑不得小於500m。
使用固定軸距小於4.6m或3.5m機車的線路,前者最小曲線半徑應不小於150m,後者應不小120m。
鐵路局機車進廠取送車的專用線,應按鐵道部有關鐵路技術標準執行。
4.1.8 站內有調車作業的各線道床間,套用滲水材料鋪平。
4.1.9 位於調車作業區、裝卸區和作業人員通行地段的排水槽,以及庫房內的地溝應加蓋板。上述設施清溝和設備檢修完畢後,蓋板應蓋好,並定期檢查。
4.1.10 牽出線、貨場邊緣的裝卸線有調車作業人員上、下車地段的一側,其道床頂面寬度應鋪設至軌枕頭部外1m處。
4.1.11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鋪設在豎曲線或橋頭上。如有困難時,可鋪設在半徑大於5000m的豎曲線上或距橋頭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整治或更換:
a.兩尖軌互相脫離;
b.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下不密貼,間隙超過2mm;
c.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
d.在尖軌頂面寬50mm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於基本軌頂面超過2mm;
e.基本軌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f.在轍叉心寬40mm的斷面處;轍叉心垂宜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g.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小於1391mm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大於1348mm;
h.轍叉(轍叉心、翼軌)損壞;
i.尖軌或基本軌損壞;
j.護輪軌螺栓折損。
4.1.12 盡頭線的終端,應設定車檔和車檔表示器。車檔後面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於15m,車間內不小於6m。上述距離內,嚴禁修建建(構)築物或安裝設備。
4.1.13 機車投入運用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並符合要求:
a.機械、走行部件,風泵、制動、撤砂、牽引給油裝置,發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誌),汽笛、風笛和各種監督計量器具;
b.車鉤、輪對;
c.扶手、車梯和腳蹬等;
d.蒸汽機車的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溶塞、水錶及調整閥等;
e.電力機車的受電弓、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高壓電器、與操縱機車有關的低壓電器、蓄電池組、主輔控制電路及安全保護裝置;
f.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
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4.1.14 運用的普通車輛,其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
a.轉向架、輪對;
b.制動裝置,車鉤中心水平線或鉤板底面最低點至鋼軌頂高度符合要求;
c.扶手、腳蹬等。
4.1.15 運用的特種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車車體正位,車箱不傾斜,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壓罐車安全閥的調整壓力,應分別不得小於8×104Pa、18×104Pa、18×105Pa,其罐體腐蝕厚度均不得大於30%;
c.液體金屬罐車、熔渣罐車的罐體應保持正位,翻罐機構作用良好。
4.1.16 站場、道岔區、料場、渣場、裝卸線以及建築物的進出口等處,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其照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站場線路上不小於1lx;
b.道岔區不小於5lx;
c.裝卸場所不小於5lx;
d.料場、渣場不小於0.5lx。
4.2 鐵路限界、線路間距及線路有關距離
4.2.1 建(構)築物和設備與鐵路的建築接近限界,除應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規定外,使用特殊型號的車輛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時,各行業部門可制定特種建築接近限界。
4.2.2 站場線路間距和線路中心線至建(構)築物或設備的距離,除應符合GBJ12的有關規定外,有普通車調車作業通過的建築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於2600mm;有冶金車調車作業通過的建築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於2800mm。
4.2.3 通信、信號架空線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區間,距地面不小於2.5m;
b.在站內,距地面不小於3m;
c.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於5.5m;
d.跨越鐵路,距鋼軌頂面不小於7m;
e.禁止在電線路下面植樹,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電線的距離,在市區內時不得小於1m,在市區外時不得小於2m。
4.2.4 電力電線路與鐵路接近或交叉時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接近或平行時,電桿(塔)外緣至線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10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不小於3m;35kV架空電力線路,不小於電桿(塔)高加3m;
b.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段)時,電桿內側距鐵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其導線最大弛度的最低點距鋼軌頂面的距離:110kV及以下電力電線路不得小於7.5m;154~22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於8.5m;33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於9.5m。
4.2.5 廠內正線、聯絡線直線地段以及站場兩側邊緣栽植灌木綠籬時,其中心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於4m,栽植喬木不得小於5m;當樹冠影響行車視線時,應及時剪枝;曲線地段應栽植於行車視線以外。
4.3 信號、安全標誌
4.3.1 信號標誌的設定、信號顯示和使用方法,應參照鐵道部《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4.3.2 各種信號機和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如下:
a.進站、通過、遮斷和防護信號機不得小於500m;
b.出站、進路、預告、駝峰及翻車機信號機不得小於400m;如達不到上述規定時,可設定
復示信號機;
c.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容許、引導信號和各種表示器,均不得小於200m。
因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預告、遮斷和防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條件下,不得小於200m。
4.3.3 白天因天氣惡劣,影響瞭望,以至使調車手信號在顯示距離內不能辨認時,應改用夜間手信號或者音響信號。
4.4 道口安全
4.4.1 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設定、道口的分級、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誌等應符合GB6389的規定。
4.4.2 新建廠的鐵路線路與道路交叉點,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定立體交叉:
a.受地形等條件限制,採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車安全時;
b.少量交通的道路與繁忙運輸的鐵路線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與少量運輸的鐵路線路交叉;
d.當晝間12h雙向換算標準載重汽車超過1400輛和晝間12h火車通過道口封閉時間超過1h,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
e.經常運送特種貨物確有特殊需要時。
現有工廠符合上述情況的道口,應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不能設定立體交叉時,對人流量和高峰小時人流量較大的道口,應設定人行天橋或地道,並附設引導欄桿。
4.4.3 新建、改建、擴建工廠道口位置的選擇和鋪設,以及現有工廠道口的改造,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應設在瞭望條件好的地點,道口視距應符合GB6389的規定,圍牆、臨時建(構)築物、綠化物和堆積物等不得影響行車瞭望視線。
b.不應設定在鐵路線群、道岔區和調車作業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一般不小於45º,特別困難時,其交叉角可以適當減小。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各應有不小於16m(不包括豎曲線部分長度)的水平路段。當受地形等條件限制時,可採用縱坡不大於2%的平緩路段。連線水平路段或平緩路段的道路縱坡,不宜大於3%,困難地段不應大於5%。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設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鋪面寬度應包括人行道的寬度。道路拓寬、改建時,道口鋪面應同時拓寬。道口的鋪面長度應延至鋼軌外側0.5~2m。
f.通行腳踏車較多的道口,其交叉角小於45º時,應加寬鋪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4.4.4 要加強對道口防護設施的維修,保持輪緣槽深度不小於4.5cm,建立
巡迴檢查制度,保持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4.4.5 嚴禁隨意增設道口,發現私設道口時,鐵路運輸部門有權拆除。如生產廠必需增設永久道口時,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安全部門批准,按道口標準設計,由申請增設單位負責管理,並接受鐵路運輸部門檢查。如增設臨時道口,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申請單位派人看守,並限期拆除。
4.5 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的要求
4.5.1 運輸部門的調度工作,必須集中領導,統一指揮。調度人員應隨時了解現場情況,遇危及安全時,應及時採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4.5.2 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的限制速度不得超過表3的規定。
表 3 列車運行與調車作業的限制速度 km/h
註:①在電子軌道衡上推送車輛,按電子軌道衡的限速要求執行。
②天氣惡劣時,應降低速度。
4.5.3 車站值班員(調度員)在辦理閉塞時,必須親自檢查,確認區間、接車線路空閒,進路有關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後,方準給開放信號。
4.5.4 大、中型蒸汽機車,應實行司機、副司機、司爐三乘制。
4.5.5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離開機車(遙控的機車除外);
b.準確掌握速度,認真瞭望,確認信號,執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c.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d.在指定地點清爐、放水;
e.在作業中除企業運輸部門規定允許的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f.值乘探頭瞭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g.機車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4.5.6 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按調車作業計畫工作,接到變更計畫應徹底傳達;
b.推進運行時應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並確認進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鄰線機車走行的地點顯示信號和聯繫工作;
d.推進運行時,應先試拉;
e.值乘廠內小運轉時應指派一名連線員在最後(或靠近尾部)的車輛上值乘;
f.在平板車、敞車、罐車邊端等上進行調車作業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於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於3m;
g.調車人員在隨車運行中應站穩把牢。
4.5.7 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腳蹬不在兩側、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m/h;
d.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跟班學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後上、下車。
4.5.8 調車人員在車輛移動時,禁止進行下列作業:
a.摘風管和提鉤銷(駝峰解體摘鉤除外);
b.在棚車頂上站立或行走;
c.調正鉤位或用腳蹬鉤;
d.兩人同攀一個車梯;
e.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軸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連線器上;
g.跨越車輛及在貨物上行走。
4.5.9 在盡頭線上取送車時,其終端車位的末端至車檔前的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0m。在困難條件下,可小於10m,但要嚴格控制調車速度,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5.10 在裝卸線上取送車輛時,調車人員應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和車輛裝載、連掛狀態以及裝卸機械定位情況,如有危及安全時不得調車。
4.5.11 機車經常進出的廠房應設定帶音響的信號。機車駛入有信號設備的廠房前,必須確認開通信號顯示後方可鳴笛,按規定速度進入。如無信號設備,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無障礙後,按規定速度進入。
在廠房內作業時,應特別注意吊車動態,禁止在吊物的鉤下通過。
機車車輛出廠房時,調車人員應在廠房外進行監護,機車應鳴笛,按規定速度運行。
4.5.12 下列地點嚴禁停留車輛:
a.警沖標外方及道岔上;
b.雙動道岔中間的線路上;
c.道口、橋樑、軌道衡上;
d.安全線上。
4.5.13 下列線路上禁止溜放調車作業:
a.正在進行裝卸作業或施工的線路;
b.站修線和停有堵門車的線路;
c.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乘人的車輛的線路;
d.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f.停有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g.縱坡超過2.5‰以上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
4.5.14 嚴禁溜放下列車輛:
a.非工作機車、載人車輛、軌道起重機、冶金車和三個轉向架的車輛;
b.裝有危險品及插有禁止溜放表示牌的車輛;
c.裝載超過機車車輛限界及跨裝貨物的車輛以及凹型車、落下孔車;
d.裝載不良與易竄動貨物的車輛;
e.無手制動機或制動機不良的單個車輛(用鐵鞋和減速頂制動除外)。
4.5.15 扳道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b.認真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和“要道、還道”制度;
c.扳動道岔和顯示信號,由同一個人進行;
d.準確掌握溜放車組的間距,間距小於15m時不得搶扳道岔。
4.6 液體金屬、熔渣和高溫貨物的運輸
4.6.1 罐內液體金屬或熔渣的液面與罐口邊沿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00mm;不得向線路上亂丟雜物,並應及時清除牆、柱和線路上的殘渣。
4.6.2 調車人員配罐車時,應檢查車輛和線路狀況,步行引導,按“罐位標”對好罐位,並做好止輪措施。
4.6.3 連掛和吊運液體金屬、熔渣罐車時,禁止衝撞和猛力拖動。
4.6.4 渣罐車進入渣場作業時,調車人員應對好車位,做好止輪措施後,方準機車摘鉤離開車列。
4.6.5 在煉鋼、煉鐵車間調移熱錠車、鐵罐、渣罐前,調車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線路有無障礙和跑鋼、跑鐵、跑渣粘結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經生產單位處理後,方準調動。
4.6.6 在脫模車間連掛鋼錠車或空模車時,調車人員必須徹底檢查錠模、保溫帽和底盤的裝載情況。如發現端重、偏重,應由生產單位處理後,方準調動。
4.6.7 裝運熱錠、熱切頭、熱模、液體金屬和熔渣等灼熱物質的特種車輛,嚴禁在煤氣、氧氣等管道下停放。
4.7 危險貨物的運輸
4.7.1 蒸汽機車和無防爆設施的內燃機車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如需進入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4.7.2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時,應最後連掛。解編時應優先送往卸貨地點。
4.7.3 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由蒸汽機車牽引時,須用2輛貨車與機車隔離,推進時可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須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裝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與裝有爆炸物品(火藥、炸藥、彈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於1輛的隔離車。蒸汽機車與有爆炸危險物品的裝卸站台或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之間應保持不少於2輛的隔離車距,內燃機車應保持不少於1輛的隔離車位。
4.7.4 連掛易燃、易爆、壓縮和液化氣體貨物車輛時,起動操作要平穩,防止衝撞和空轉。
4.7.5 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組編的車列,在車站、車場通過時,必須與熱貨物車列隔線通行。一般車輛嚴禁在高溫熱貨物車站(車場)停放,高溫熱貨物車站不得與普通貨物車站(車場)及煤水線(站)鄰近設定。
4.7.6 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必須專線停放。危險性工房及轉手庫房,裝卸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站台長度不應超過1輛車箱的長度。
4.8 線路維修和安全防護
4.8.1 工務、電務部門進行線路、信號、接觸網等行車設備的檢修時,必須事先取得有關車站的同意,並按規定進行防護。
4.8.2 輕型車輛、軌道檢查和鋼軌探傷等小車需在區間作業行駛時,須取得車站值班員(調度員)對行駛時間的確認,作業負責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防護。
4.8.3 沿線工務、電務人員發現線路、電務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並應迅速通知就近車站。
4.8.4 電力機車的供電線路和動力照明線的電源,未經批准,嚴禁自停、自送、通引或變更供電系統和扳動開關。
4.8.5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調度室、信號樓、調車場、扳道房等處。嚴禁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鑽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道路運輸
5.1 廠內道路
5.1.1 廠內道路的平縱斷面設計應符合GBJ22的有關規定,並應經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並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距路面的最小淨高不得小於5m,現有低於5m的管線在改、擴建時應予以解決。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構)築物(含橋樑、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淨高,應按行駛車輛的最大高度或車輛裝載物料後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間距採用,並不宜小於5m。如有足夠依據確保全全通行時,淨空高度可小於5m,但不得小於4.5m。
5.1.3 廠內道路應根據交通量設定交通標誌,其設定位置、形式、尺寸、圖案和顏色等必須符合GB5768的規定。
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區域或貯存倉庫區,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並設定標誌。
5.1.5 廠內道路與鐵路交叉,應符合本規程第4.4條的有關規定。
5.1.6 廠內道路的交叉口,尖峰時間每小時機動車流量超過200輛,或者腳踏車、行人流量超過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較繁忙而視線條件達不到規定要求,均應有人指揮和設定信號燈。
5.1.7 廠內幹道與職工人數較多的生產車間相銜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鐵路線路,應設定人行地道或天橋。
5.1.8 大、中型企業廠內道路應採取交通分流,人流較大的主幹道兩側,應修築人行道;人流較大的次幹道兩側,宜設人行道。
在職工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5.1.9 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儘量實行單向通行。
5.1.10 廠內道路在彎道的橫淨距和交叉口的視距三角形範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5.1.11 路面寬度9m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
5.2 車輛
5.2.1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於廠內行駛的車輛,應由勞動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行駛。
5.2.2 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發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發生故障時,應停車,並在醒目處設定“注意危險”標誌後進行修復。
大型客車應有向駕駛員傳送信號和開關車門的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
5.2.3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機動車和掛車的連線裝置必須牢固,並應掛保險鏈條;掛車的牽引架、掛環發現裂紋、扭曲、脫焊或嚴重磨損時,不得使用;
b.機動車與掛車之間,掛車前後輪之間,應安裝防護欄柵;
c.機動車在空載情況下,不得拖帶載重掛車;
d.每輛機動車只準牽引1輛掛車;
e.掛車應安裝自動剎車裝置、燈光和顯示標誌;
f.掛車寬度超過機動車時,機動車的前保險槓兩端,應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桿,標桿頂端安裝標燈;
g.對採用自動連線裝置的牽引車和掛車,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4 機動車拖帶損壞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a.被拖帶的車輛,由正式駕駛員操縱,並在醒目處設定“注意危險”標誌;
b.小型車不準拖帶大型車;
c.拖帶車輛時不得背行;
d.每車只準拖帶1輛,牽引索的長度須在5~7m之間;
e.拖帶制動器失靈的車輛須用硬牽引。不得拖帶轉向器失靈的車輛;
f.夜間拖帶損壞車輛時,被拖帶的車輛燈光應齊全有效;
g.新車、大修車在走合期,不得拖帶車輛。
5.3 車輛裝載
5.3.1 調度人員在下達運輸作業計畫前,應事先掌握運輸線路與貨源情況。下達計畫時,應將貨運路線、裝卸場所和安全注意事項向駕駛員交待清楚。
5.3.2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
5.3.3 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3.4 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的安全標誌。
5.3.5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綑紮牢固,車廂側板、後欄板必須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3.6 載運熾熱貨物時,必須使用專用的柴油貨車,油箱必須採取隔熱措施,並按指定的線路行駛。
5.3.7 自動傾卸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a.駕駛室內應安裝車廂起升警報器或指示燈;
b.裝載大、重貨物時,貨物不得卡在車廂欄板上;
c.車廂起升前注意空中有無障礙物,禁止邊走邊起,邊走邊落;
d.傾卸貨物時,應選擇平坦場地,向坑內卸車時,應與坑邊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車時,應有人指揮。
5.3.8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定的人數;
b.載運大、重貨物未靠車廂前後欄板時,貨前後不得乘人;
c.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板時,貨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e.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下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
5.3.9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b.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c.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d.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物載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
5.3.10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b.必須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並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c.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d.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誌;
e.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阻火器,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r.車廂周圍嚴禁菸火;
g.兩台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h.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5.4 機動車行駛
5.4.1 機動車在無限速標誌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
5.4.2 機動車行駛下列地點、路段或遇到特殊情況時的限速要求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 4 機動車在特定條件下的限速規定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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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誌處或轉彎、調頭時,貨運汽車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時 | |
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 | |
進出廠房、倉庫、車間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 | |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能見度在10m以內、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時,應停止行駛。
5.4.3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和救護車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5.4.4 機動車通過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提前減速;
b.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動信號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遇道口欄桿放下或發出停車信號時,須依次停車於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m以外,嚴禁搶道通過;
c.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如視距達到GB6389中2.1條的規定,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如達不到要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d.鐵路機車、車輛占用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c.機動車發生故障被迫停在無人看守道口時,隨車人員應立即下車到安全地點,駕駛員應採取緊急措施設定防護信號,並使車輛儘快讓開道口;
f.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5.4.5 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
5.4.6 機動車在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有防滑鏈;
b.緩慢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c.同向行駛車輛,兩車輛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m以上。
5.4.7 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
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5.4.8 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後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5.4.9 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5.4.10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車輛:
a.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b.距交叉口、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樑、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地段;
c.縱坡大於5%的地段;
d.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5.4.11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後的駕駛員一側指揮。
5.4.12 機動車在道口、橋樑、隧道和危險地段嚴禁倒車或調頭。
5.5 機動車駕駛員
5.5.1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b.不得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c.駕駛室不得超額坐人;
d.嚴禁酒後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e.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f.試車時,必須掛試車牌照,不得在非試車區域內試車。
5.5.2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複審應遵守GB11342的有關規定。
5.5.3 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須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車輛管理部門重新複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
裝卸
6.1 裝卸場地和堆場
6.1.1 各工廠應根據生產規模、原材料儲備量,設定相應的裝卸場地和堆場。裝卸場地和堆場的地面應平坦、堅固,並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
6.1.2 裝卸場地和堆場應保證裝卸人員、裝卸機械和車輛有足夠的活動範圍和必要的安全距離,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3.5m,物料堆垛的間距不得小於1m,並設定安全標誌。
6.1.3 物料應按其品種、特性和安全要求分類堆放。成箱、成捆等規則形狀的物料(除鋼材外),應碼成穩固的堆垛,其高度,機械裝卸時不得大於5m,人工裝卸時不得大於2m。散裝物料應根據其性質確定堆放高度。
6.1.4 裝卸場地和堆場應根據需要設定消防和防護設施。
6.2 裝卸機械及吊掛用具的安全要求
6.2.1 裝卸機械的制動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護裝置等應齊全有效,照明和信號裝置作用良好。作業時嚴禁超載。
6.2.2 在作業前應對裝卸設備進行檢查和試車,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後,方準作業。作業完畢機械各部件應復位。
6.2.3 吊鉤、吊環、鋼絲繩和鏈條等吊掛用具,應在使用前檢查,並定期試驗,嚴禁降低安全係數使用。
6.2.4 裝卸機械作業完畢應停放在距鐵路線最外股鋼軌外側3m以外的地點。
6.3 機械裝卸作業
6.3.1 作業前應制定作業計畫,檢查裝卸場地和裝卸機械的運行路線,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6.3.2 裝卸機械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GB6067的有關規定。
6.3.3 裝卸作業現場指揮人員和裝卸機械司機所使用的基本信號應遵守GB5082的有關規定。
6.3.4 露天工作的裝卸機械在大雨、大雪、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能保證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6.3.5 機械與人工同時進行裝卸作業時,應互相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3.6 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嚴禁跨越鐵路行走和進行作業。推土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軌道枕木頭不得小於0.3m。
. 6.3.7 履帶式裝卸機械通過道口前,必須取得鐵路有關單位同意,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在道口兩側鐵路線路上適當地點進行防護。
6.4.1 作業前必須在車輛兩端或盡頭線來車一端不小於20m處的來車方向左側鋼軌上,安設帶有脫軌器的紅色防護信號。作業完畢清除線路障礙物後,方可撤除。
6.4.2 須用人力推動車輛對貨位時,應徵得行車有關人員同意,並符合下列規定:
a.僅限於在同一線路內短距離移動車輛,不得有2組車輛同時進行,每組不得超過2輛;
b.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km/h;
c.不得在超過2.5‰坡道的線路上手推車輛。推動滾動軸承車輛,線路坡度不得超過1.5‰;
d.被推車輛的手制動機必須良好,並派專人負責制動;
e.嚴禁手推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和裝載不良、貨物有脫落危險的車輛。
6.4.3 在裝卸線上使用機械移動車輛時,宜使用軌道車和卷揚機。
6.4.4 開關車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門前不準站人。開車門時,應使用拉門繩,安設車門卡;關車門時,應將銷子插牢。
6.4.5 貨物裝載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裝運超限貨物時、須經運輸部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裝運。
6.4.6 鐵路正線不準卸車。在裝卸線旁堆放貨物應距鋼軌外側不小於1.5m。在有卸車機的線路上,堆放貨物應距卸車機走行軌道外側不小於1m。
6.4.7 使用抓鬥或卸車機卸車時,嚴禁裝卸人員進入車內。如需上車清理物料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作業完畢,卸車機的鏈斗或刮板應升高到安全位置。
6.5 機動車輛的貨物裝卸
6.5.1 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6.5.2 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
6.5.3 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可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擋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
6.5.4 機動車裝卸時的停車距離,應遵守下列規定:
a.多輛機動車同時進行裝卸時,沿縱向前後車的間距應不小於2m;沿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應不小於1.5m;
b.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應不小於0.5m;裝載危險貨物的應不小2.5m;
c.靠近火車直接倒裝時,距
鐵路車輛應不小於0.5m;
d.與貨垛的間距不小於1m,與滾動貨物的間距應不小於2m。
6.5.5 在5%以上的坡道上不得進行橫向起吊作業。如須作業時,必須將車身墊平。
6.6 危險品的裝卸、搬運
6.6.1 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應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待清楚,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6.2 裝卸搬運危險品的機械和工具,應按其額定負荷降低20%使用。
6.6.3 裝卸、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6.6.4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並應有保證安全所需的裝卸、搬運設備。
6.6.5 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卸時,須杜絕明火,並應有防爆、防靜電措施,與周圍建築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6.6.6 罐車裝車充滿係數,油品不得大於95%,液化氣不得大於85%,油品自流裝車流速不得大於3m/s。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1984車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魯順清、楊櫻、李肇、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