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於2001年9月14日發布並施行。總計七章三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 頒布文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3號
- 頒布時間:2001年9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9月14日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附表,
頒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辦法內容
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指導,支持企業提高投資決策水平,規範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的管理,發展和培育中介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諮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業務、具備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投資諮詢機構,必須按本辦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方可開展相應業務。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審定的行政監督和管理,具體審查工作委託有關單位辦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及中央管理企業負責本地區和本企業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諮詢機構業務範圍
第四條 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按以下行業和領域分類:
(一)船舶;(二)電力(含核電);(三)電子;(四)紡織;(五)核工業;(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機械(含汽車);(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十二)輕工(含包裝、菸草);(十三)商業;(十四)石油化工;(十五)石油天然氣;(十六)通訊(含郵政);(十七)物資管理;(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醫藥;(二十)其他(按具體行業)
第五條 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業務範圍:
(一)規劃諮詢:行業、地區及企業發展規劃諮詢、項目規劃和專項課題研究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評估諮詢: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評估、項目後評價、概預算審查等;
(四)招投標諮詢:包括招標檔案和技術規範的編制與標底審查,契約文本起草,投標諮詢;
(五)投資、融資諮詢;
(六)項目管理諮詢。
第六條 申請資質的投資諮詢機構可以按照條件申請一個或多個行業、一項或多項業務範圍的諮詢資質。
第三章 資質等級及標準
第七條 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的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八條 甲級投資諮詢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
(二)具備承擔相應投資諮詢業務的能力,近3年獨立承擔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的諮詢業務不少於5項,或近3年完成諮詢收入達到800萬元;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投資諮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個以上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的諮詢任務;
(四)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專職從事投資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8人,按專業領域和業務範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的執行,具有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具備開展相關工作必需的通信及辦公設備、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必需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專家庫。具有與國內外投資諮詢機構合作承接國外投資諮詢業務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場所,滿足工作開展的需要。
第九條 甲級投資諮詢機構可從事第五條規定的諮詢業務。
第十條 乙級投資諮詢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
(二)具備承擔相應投資諮詢業務的能力,近3年獨立承擔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下限上項目的諮詢業務不少於5項,或近3年完成諮詢收入達到500萬元;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投資諮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個以上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下限上項目的諮詢任務;
(四)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專職從事投資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按專業領域和業務範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的執行,具有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具備開展相關工作必需的通信及辦公設備、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必需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專家庫;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場所,滿足工作開展的需要。
第十一條 乙級投資諮詢機構可從事第五條規定的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下項目的諮詢業務(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範圍內行業規劃諮詢)。
第十二條 丙級投資諮詢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社會信譽,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二)具備承擔相應的投資諮詢業務的能力,近1年獨立承擔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限下項目的諮詢業務不少於5項,或近1年完成諮詢收入達到50萬元;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投資諮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個以上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限下項目的投資諮詢工作;
(四)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專職從事投資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按專業領域和業務範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較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具備開展相關工作必需的通信及辦公設備、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必需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專家庫;
(七)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十三條 丙級投資諮詢機構可從事第五條規定的限額以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諮詢業務,第五條規定的規劃諮詢業務除外。
第四章 資質申請和審定
第十四條 申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
(二)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一);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任命(聘任)檔案、專業技術職稱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勞動契約及身份證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
(六)工作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明複印件),固定資產清單;
(七)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八)經審計的近3年的財務報表(申請丙級資質的提供經審計的近1年的財務報表);
(九)同合作單位共同完成投資諮詢工作的證明材料(申請升級的諮詢機構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五條 資質申請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初審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在接到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經審核符合等級標準,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十六條 中央管理企業的下屬投資諮詢機構申請資質由所屬的企業初審後,由該企業向國家經貿委申報,國家經貿委審定合格後,核發《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已獲得乙級資質的投資諮詢機構,資質(除成立年限、經營業績)達到甲級投資諮詢機構等級標準,在近3年內與甲級投資諮詢機構合作開展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2億元以上項目的諮詢業務5項以上,或近3年的諮詢收入達到500萬元,可以申請升級,經審定通過,核發甲級資質證書,審定程式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已獲得丙級資質的投資諮詢機構,資質(除成立年限、經營業績)達到乙級投資諮詢機構等級標準,在近3年內與乙級投資諮詢機構合作開展工商領域固定資產2億元以下限上項目的諮詢業務5項以上,或近3年的諮詢收入達到250萬元,可以申請升級,經審定通過,核發乙級資質證書,審定程式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新成立的投資諮詢機構,資質(除成立年限、經營業績)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可申請相應等級資質預備證書,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
(二)資質等級(預備)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二);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任命(聘任)檔案、專業技術職稱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勞動契約及身份證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
(六)工作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或房產證明複印件),固定資產清單;
(七)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相應等級資質預備證書,申報及審定程式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審定通過,頒發相應等級資質預備證書,資質等級預備證書有效期為1年。待年限和經營業績等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後,按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第五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 投資諮詢機構因分立或合併、破產等原因,應在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資質證書。分立或合併的投資諮詢機構重新申請資質按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諮詢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本向資質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依據本辦法每年對持證機構的資質進行年審,有關資質年審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投資諮詢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國家經貿委有權取消其資質;資質年審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國家經貿委將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投資諮詢機構資質年審結果,由國家經貿委公布。
第二十五條 投資諮詢機構資質證書是開展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業務的資格許可證件,只限本單位使用。
投資諮詢機構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相應業務。
第二十六條 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須在投資諮詢檔案上註明。
第二十七條 投資諮詢機構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從事業務範圍內相關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投資諮詢機構採取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經查實,國家經貿委將取消其資質,兩年內不受理該機構的資質申請。
第二十九條 投資諮詢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經貿委予以警告、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質:
(一)出賣、轉讓、出借、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的;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超越資質級別或範圍承接業務的;
(四)提供虛假的投資諮詢檔案或材料的;
(五)分立或合併的未及時交回資質證書的;
(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及時通報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投資諮詢機構中尚未轉制為公司的事業單位,在資質等級審定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中的“註冊資本”,第十四條規定中的“勞動契約”、“公司章程”等條件不予要求。
該事業單位在取得資質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按要求轉制為公司。在次年年審時事業單位轉制將作為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的資質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一、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略)
二、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資質等級(預備)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