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歷史和實踐反覆證明,優良工作作風是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嚴明的工作紀律,是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廉潔用權,積極擔當作為的重要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作紀律
- 類型:中國共產黨紀律
新中國成立前,新中國成立後,
新中國成立前
建黨伊始,生存和發展是黨面臨的首要任務,保密紀律作為基本工作紀律提了出來。黨的一大通過的綱領中,即將保密紀律作為必須遵守的基本工作紀律作了明確要求,其中第六條強調“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1927年12月,鄧小平出任中共中央秘書長,掌握著所有中央負責人住處和秘密機關的地址地點。白色恐怖下,一切工作“以絕對秘密為原則”,不能出半點差錯,對工作紀律的要求極為嚴格,“是吊起腦袋在幹革命”。當時檔案要用藥水密寫,傳送要通過秘密交通躲過敵人搜查。這一時期,尤其強調“秘密工作之執行應該成為黨的紀律之主要部分”。一切“不負責的傳說黨內的秘密”“不遵守開會時間”等都是黨所不容許的,“凡是一切違反秘密工作的行動,毫不遲疑的應該予以嚴厲的紀律制裁”。長征期間,一個12人的運輸班嚴格遵守黨組織的工作安排,歷盡千辛萬苦,用擔子把建黨初期許多重要原始檔案和檔案挑到陝北,完好地保存了下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工作的極端負責和對紀律的嚴格遵守。
黨的一大決議中規定:“任何出版物,無論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違背黨的原則、政策和決議的文章。”這既是政治紀律,也是基本的工作要求。二大黨章強調,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大革命初期,隨著黨員隊伍日益壯大,黨內出現了理想信念不堅定、官僚主義等不良現象。針對這些情況,1926年8月,《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特別訓令各級黨部,迅速審查所屬同志”,要求“立即執行,並將結果具報中局,是為至要”,表明了幼年時期的中國共產黨反對官僚主義、重視和加強工作作風建設的堅強決心。隨著各項規章制度的相繼出台、對一批違紀黨員幹部的嚴肅處理,極大地淨化了政治生態,保證了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1933年12月2日,《紅色中華》報專門撰文,列舉了當時官僚主義的種種表現,包括:無工作計畫、不參加會議、參會不發言、不開展組織工作、不搞調查研究、不匯報工作,連起碼的檔案都不處理,甚至對聯繫的工作對象的名字都不記得,等等。針對這些工作作風問題,中央蘇區時期出台的檔案明確指出:“每個革命的民眾都有揭發蘇維埃工作人員的錯誤、缺點之權。”幹部的工作及其成效如何,評判權交給人民民眾。
1930年4月,為應對形勢需要,海豐縣蘇維埃政府頒布工作條令,制定了統一的經濟工作紀律,比如,規定各縣區蘇維埃、革委干涉支配財政者,由四縣革委懲戒該蘇維埃、革委負責人;各級財委不努力執行自己任務者,亦應受懲戒;等等。通過規範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行為,增加了財政收入,極大地緩解了經濟壓力,為革命勝利奠定物質基礎。
西柏坡時期,中國共產黨制定得比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紀律就達20餘項。1947年6月,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關於保密問題的指示時強調:“以後凡中央密電所發出之任何檔案,凡未得中央許可者禁止印發。”“私人不得記錄黨政軍機密事件及不得攜帶此種筆記本。”這一時期,為了克服黨內和軍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中國共產黨還建立健全了請示報告制度,保證了黨中央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西柏坡時期,對於收復城市、管理城市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黨中央及時制定相關工作紀律予以糾正。1948年6月4日,《軍委批轉東北野戰軍入城紀律守則》專門規定了入城紀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工廠商店、學校、醫院、科學文化機關及城市公共設備、名勝古蹟和建築物;實行繳獲歸公,提出“四個不”,即不爭奪、不破壞、不自由動用、不打埋伏。上海解放後,陳毅細數幹部違反紀律的表現後指出,我們進入上海必須講紀律,必須反對無紀律的狀態,“入城紀律是入城政策的開始,是和市民的見面禮”。他的看法報中央軍委後,很快收到毛澤東的電報批示,只有8個字:“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新中國成立後
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居安思危,高度重視黨的工作紀律建設。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隨即,從中央到地方縣以上、軍隊團以上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相繼成立。不久,按照規定成為各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這為監督黨員幹部履職盡責,糾正黨內官僚主義等不正之風提供了重要抓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持續加強黨的工作紀律建設,強調“制度是決定因素”,注重發揮制度的作用,切實提高黨員的紀律意識與紀律觀念,使工作紀律建設形成更為穩固的剛性約束。
進入新時代,中國共產黨更加注重依規治黨、制度治黨相結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推動黨的工作紀律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