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又稱“工作物責任”。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定或保管有欠缺,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他人損害時,應由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所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之一種。各國民法對此規定不一。日耳曼法對於自己占有的無生命之物所致損害,多采結果責任;羅馬法則僅就建築物崩壞所致損害,由其所有人負較一般過失稍重的責任。《法國民法典》第1386條規定:“建築物的所有人對建築物因保管或建築不善而損毀時所致的損害,應負賠償的責任,”在解釋上,初採過錯責任,後改無過失責任;瑞士債務法則采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同時規定自主占有人為防止危險已盡相當注意的,不發生賠償義務,許其為免責證明;《日本民法典》第717條對此規定了兩種責任,一是因土地工作物的設定或保存有瑕疵而損害他人時,其工作物占有者對被害者承擔賠責任,為過錯責任,二是占有者對防止損害進行士要的注意時,其損害由所有者賠償,采無過錯責任。中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法國民法典》第1386條規定:“建築物的所有人對建築物因保管或建築不善而損毀時所致的損害,應負賠償的責任,”在解釋上,初採過錯責任,後改無過失責任;瑞士債務法則采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同時規定自主占有人為防止危險已盡相當注意的,不發生賠償義務,許其為免責證明;《日本民法典》第717條對此規定了兩種責任,一是因土地工作物的設定或保存有瑕疵而損害他人時,其工作物占有者對被害者承擔賠責任,為過錯責任,二是占有者對防止損害進行士要的注意時,其損害由所有者賠償,采無過錯責任。中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