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巡警道衙署。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設。置巡道一人,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科。各科置科長(正六品)一人,副科長(正七品)一人,科員(正八品)若干人。掌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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