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行政區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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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歷史沿革,行政政區,

簡介

州是中國先秦時代的地理區域劃分單位,東漢以後開始作為行政區劃。三皇五帝時代(公元前2607-2110年,參見“三皇五帝年表”,下同)即有九州,即彼時將天下分為九個“州”。

歷史沿革

先秦時期
中國分為“九州”的時間在人皇時代(公元前2550 年-公元前2520 年)。
這時“州”的劃分,更多地體現為地理意義,政治意義相對較弱。
《三皇本紀》:“(人皇)兄弟九人,分長九州,各立城邑。”
《華陽國志》之《巴志》篇引《洛書》曰:“人皇始出,繼地皇之後,兄弟九人,分理九州”。
人皇時代的“九州”亦稱“九囿”,或《詩經》所稱的“九有”。傳說治水以後,也將天下劃分為九州,這應當是對三皇時代九州體系的繼承。也有舜時天下分為12州之說,這可能與天皇(公元前2607 年-公元前2575 年)劃分天下為五方十二部的制度有關。
秦漢三國時期
秦朝建立以後實行郡縣制,無州之設定。
漢武帝為加強中央集權,於元封五年(前106)創部刺史制,將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監察區名為州,州設刺史。除13州之外,另在三輔(京兆、右扶風、左馮翊)、三河(河內、河南、河東)、弘農7個郡設司隸校尉部,與州同級,由中央直轄,主管京師附近地區,與13州合稱14部州。
西漢的州只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的行政區域。真正的行政區域還只是郡、縣兩級,郡太守直接與中央政權聯繫,不必通過州一級。
東漢末年,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行政區劃,形成州、郡、縣三級制。全國仍為13州,相當於現行的“”一級行政單位。這種制度前後延續了四百年左右的時間。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段時期,州的面積不斷縮小,數量不斷增加:
三國時魏有十二州,吳有三州,而只有一州。
西晉初年全國分為十九個州,末年增至二十一個州。
南北朝時,州的範圍逐漸縮小,南北方合計有五六十個州。
至南北朝末期,州已經增加到三百多個,相當一部分州已經有名無實了。
隋唐宋元時期
隋煬帝時為郡縣二級制。
唐高祖又改郡為州。全國共有三百幾十個州。以後中國曆朝不再設郡。
唐代的大州稱為府,仍為州級。自從在邊境設立節度使後,節度使發展成為州之上、道之下的行政區。
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盡罷天下節鎮所領支郡,從此全國諸州直轄於中央,州的長官稱知州事,簡稱知州。
遼代諸州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分,分別置節度使和刺史。
金代的州隸屬於路,分節鎮州、防禦州、刺史州3類,以節度使、防禦使、刺史為長官。
元代的州有的屬於路,有的則屬於省,即直隸州。
明清時期
明清時又改州為府,所以有“兗州府”、“揚州府”等名稱。
明代的州有直隸州和屬州之分。直隸州上隸於京師或各布政使司,地位視府;屬州上隸於府,地位視縣。州的長官也稱知州。
清承明制,直屬於布政使司(省長)的州稱直隸州。直隸州有屬縣,是相當於府一級的地方行政區。隸屬於府的州,稱散州、屬州,是相當於縣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劃。直隸州和州的長官都稱為知州。
現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苗族、藏族、回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設自治州,行政地位在省以下、縣以上。縣級以上帶“州”或“洲”的城市名稱中,除了“株洲市”和“滿洲里市”用“洲”以外,其他一般皆用“州”。
國外其他國家
州是聯邦制國家的組成單位。
在美國、瑞士和澳大利亞,憲法中列舉了中央政府的權力,除此以外就是各州政府的權力;在加拿大和德國,中央和州這兩級政府的權力都有憲法條文分別具體規定。
在聯邦制國家中,州的實際權力相差很大。例如:美國由50個州組成,憲法規定,除國防、外交、外貿、高等司法、保全和州際商業調節等由聯邦政府負責,其他所有權力由各州政府行使;瑞士有22個州,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

行政政區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行政區。除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為副省級行政區之外,其它自治州為地級行政區。
中國古代的九州有:幽州、青州、揚州、交州、荊州、冀州、并州、雍州和益州。
部分聯邦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區。如美國的州(state)相當於中國的省,比較出名的州有: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亞州
Florida佛羅里達州
Indiana印第安納州
Kansas堪薩斯州
Louisiana路易斯安那州
New York紐約州
Ohio俄亥俄州
Pennsylvania賓夕法尼亞州
Texas德克薩斯州
Washington華盛頓州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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