嶧城區城市管理局

嶧城區城市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對在城區內行駛的違禁重型超載車輛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對未領取準養證私自養犬,偽造、冒用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應當實行而未實行拴養、圈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全區城市建設管理過程中的違法審批以及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
(十一)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二)負責對建制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中隊的業務指導,統一調度、組織全區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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