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以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責交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承擔:
1、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制度。
2、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3、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
4、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以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工作;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
(二)強化的職能
進一步強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市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市、區)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負責提出全市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等地方規章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代編和匯總全市預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監督全市各級財政預算的執行;管理市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參與研究擬訂全市巨觀經濟政策,提出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對全市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
(五)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提出對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六)管理市財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和非經營性資產;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人民幣購匯指標;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制定住房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七)管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以及糧食風險基金、財政支農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重要救災防災資金等各項專項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參與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參與擬訂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政策,負責國有資產收益上繳國庫工作,並對國有資產收益的征管、使用進行監督。
(十)參與研究擬訂金融、保險、政府債務和證券政策,管理和監督市人民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崇左市利用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貸款;監督管理全市彩票發行市場;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在國際金融市場籌資工作。
(十一)草擬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負責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管理境外會計公司在我市設定常駐代表機構;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
(十二)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加強民族地區財稅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教育計畫,組織全市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科
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及有關機構財務;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管理工作;指導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三)預算科(小汽車定編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
(四)國庫科
監督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市本級財政資金調度和撥付;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管理財政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市本級財政和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負責國債的兌付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兌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行政政法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度的研究草擬工作;研究提出市本級行政政法部門及行業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預算安排的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行政政法部門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草擬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市本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改革、國土、交通、建設、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擬訂本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市本級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八)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等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水庫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執行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十) 企業科(掛商糧貿科牌子)
承擔工業信息、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買、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支持工業和信息產業、交通運輸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相關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會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商貿、供銷、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支持商業、糧食、外貿、供銷、物資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及聯合年檢工作;參與擬定相關企業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債務科
管理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貸(贈)款的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承辦國際國內區域經濟合作中對外財經交往有關的事宜。指導、管理和監督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政策性地方金融業務及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管理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參與研究擬訂金融、保險和證券政策措施。
(十二)會計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會計信息化標準,擬定有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負責會計從業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信息化工作;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業務工作。
(十三)法規稅政科
負責提出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的建議;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及行政應訴;貫徹稅收政策和管理地方稅政;負責依法行政考核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參與稅制改革和關稅管理;組織稅源調查分析工作;負責退稅審核工作。
(十四)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擬訂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採購契約、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採購預算(計畫)的編制、審核、下達等管理工作;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十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科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產權變動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財政監督檢查室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管理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單位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十七)人事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和工資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財政幹部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十八)農村財政財務管理科(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指導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涉農財政政策的落實;承辦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九)國資委
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直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有關監管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承擔監管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管理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我市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服務,促進發展的意見與政策建議;協助有關監管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協調與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加強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負責地方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及當地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日常聯繫和合作,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實現政銀、銀企的共同發展;實施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巨觀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大力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進一步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推動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開闢信託投資等新的融資渠道,力爭引進國外銀行和國內知名股份制商業銀行入駐我市,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助學貸款、再就業小額貸款等的扶持力度;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崇左市財政局局長:李劍